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公司为提高药品销量贿赂药店销售人员,最终因不正当竞争,被罚没近32万元。
01 贿赂药店销售人员,被罚30万
通报显示,2022年1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宣传推广服务。2020年4月该公司与山西某企业签订“推广服务合作协议(OTC版)”,该公司对上海市内药店渠道销售山西某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进行推广服务,然后根据这些药品的实际销量,从山西某企业处获得相应的推广服务费。
在开展药品推广服务中,为了提升山西某企业药品的销量,上述公司认为药店销售人员的药品的熟悉程度和专业知识远胜于大部分普通消费者,药品销售人员的优先推荐会对消费者的最终选购产生较大影响力,因此与药店的部分销售人员口头约定其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优先向消费者推荐山西某企业的药品,按照每盒药品5至40元不等的标准事后给予好处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该公司提取备用金后,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按照上述好处费标准给付5家药店的部分药品销售人员好处费145人次,总金额为13,095元。
通报称,该公司通过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所对应的上述4款药品的销售销量,获得山西某企业相对应的药品推广服务费为19,015.95元。药店销售人员收到上述好处费后并未告知或上交给其所在的药店,相关药店对于其销售人员收取好处费的情况并不知情。
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015.95元;
2.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02 3个口罩156元?药店贿赂跑腿小哥被罚10万
上述案例是贿赂药店人员,此前还出现过药店为改善生意,贿赂跑腿小哥的案例,同样发生在上海。
此前,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上海某药房高价销售口罩,3个N95口罩竟然卖出了156元。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药房因地处偏僻、生意清淡,为争取交易机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想出了拉拢跑腿小哥的主意。他 与某平台跑腿小哥约定,在顾客不指定购买地点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到该药房代购,每成交一笔,当场返给跑腿小哥一笔“介绍费” 。
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商品标价之外额外加价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再将加价价款作为好处费返给跑腿小哥。就这样,药房老板不花自己一分钱贿赂了跑腿小哥,让消费者承担了药房的贿赂支出。
判决结果显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向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事务的个人行贿的行为。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76元;
2.罚款100,000元。
03 对药店有何启示?
综合上述案例进行分析,第一个案例的通报提到,该公司认为药店销售人员比普通消费者更了解熟悉药品,其推荐有利于促成消费者的购买,于是便通过“好处费”的方式,让药店销售人员优先推荐其客户的产品,以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
这一行为是利用了消费者与药店销售人员之间存在的信息差,以此来谋利。这样做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如今曝光,消费者对药店的信任度也会受到影响,反过来也会影响药店的口碑和声誉。
对于涉事药店销售人员的后续处理,通报中并未给出太多信息,药事服务人员应该用自身专业的药学知识服务于顾客,而不应在其中掺杂太多利益的因素,老百姓到药店买药本意是治病,但一些人却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差钻空子。
在第二个案例中,药店为改善生意贿赂跑腿小哥,将代价加在毫不知情的消费者身上,虽然短期内可能提升销量,但已经违法,最终被罚10万元,也是得不偿失。
而跑腿小哥是受消费者委托代购商品的个人,对消费者负有忠实义务,药店老板以金钱诱使跑腿小哥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选择,欺瞒了消费者,也剥夺了其他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的交易机会。
因此,涉及到“贿赂”一事,无论药店是主动的一方,还是被贿赂的一方,都应该做到自我约束、自查自纠,回归药店经营的初心,以专业药学服务赢得信任,留住顾客。
来源:潇湘晨报、米内零售观察、药店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