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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涉嫌*私走**普通货物罪被查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偷*税逃**额不大,以及我公司是初次触犯*私走**法律规范等因素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下,我公司相关参与人员还会被海关予以处罚吗?
答:可能由海关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私走**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贵司涉嫌*私走**普通货物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仍有可能被海关予以处罚,贵司参与*私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由海关依法处罚。

典型案例:经P海关调查,2014年12月19日,当事人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氯二氟甲烷共计3128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78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03710000,申报运抵国为泰国,报关单号22312014081388XXXX。申报时,当事人提交了目的国显示为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出口时伪报货物实际目的国,逃避海关监管,上述货物实际目的国为哈萨克斯坦。经核定,上述*私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8012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私走**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S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诉决定书、S海关缉私局立案决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是涉嫌*私走**犯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后由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及相应的刑行衔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案例中,当事人以伪报目的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私走**一氯二氟甲烷,由S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决定不起诉。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如果认为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而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通常是涉嫌*私走**案件的主管海关,具体案件的办理部分是相应的缉私部门。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私走**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私走**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私走**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在出口时将货物的实际目的国哈萨克斯坦伪报成泰国,逃避海关监管,涉嫌*私走**普通货物罪。以上案例,当事人在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向相应的主管海关提出检察意见,由其依照以上法律分别对当事人的*私走**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