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个人乙支付中介费,租了公司丙的一套房子,乙的个税怎么算?
乙的中介费,公司丙知情,公司丙需要向税务说明个人乙的情况吗?如果乙没有依法纳税,公司丙,有没有责任?
解答:
对于乙的个税计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乙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乙如果注册有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并以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房屋中介业务的,收取的中介费用就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因此甲不需要承担扣缴义务,丙公司也没有扣缴责任和向税务局报告的责任。
2.乙如果就是单纯的个人,没有注册有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取得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甲作为实际支付人,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丙公司在本例中,没有扣缴义务,即便是乙没有依法纳税丙公司也没有法律责任。
3.乙如果是企业雇员的
乙如果是房屋中介企业的雇员,收取的中介费是房屋中介企业的收入。乙从房屋中介企业取得中介费收入的提成、奖励等,属于乙从房屋中介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房屋中介企业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跟丙公司也没有关系,丙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