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是一名美妆爱好者,其经常在网上购买国外的化妆品,花费巨大。于是马某计划利用自己对化妆品和代购产业的了解进行诈骗获利,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自己将代购国外“贵妇”化妆品的信息,让网友添加其联系方式。后多名网友联系马某欲购买相关产品,马某则提出要收取预付款。于是马某以收取预付款的名义骗取了多名被害人共计四万元人民币。后受害人得知自己受骗后向警方报案,后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马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代购的信息,后以收取预付款的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马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主动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代购”有风险,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对产品等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判断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