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个人放高利贷宣判案例 (海南省放高利贷宣判案例)

海南省个人放高利贷宣判案例,海南省放高利贷宣判案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以不法途径还钱却万万不行。

欠人钱财千方百计想办法归还是一种令人称道的美德。然而,要是为了还债,铤而走险犯罪,就错了。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了一个从租赁公司租车来卖掉还债的荒唐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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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快速赚钱门道

故事的主人公叫牛某磊,男,1984年10月出生,河北人涿州市双塔区人,读过高中。

2016年10月初,牛某磊借了一笔高利贷,因债主催得紧,就想着能不能找一个快速赚钱的门道。他把这个想法告诉一个刚认识的朋友李某柏。李某柏说:“有,到了海南就有。”

2016年10月27日,牛某磊随李某柏从北京坐火车到了海口。李某柏说的门道,就是去车行租车,然后把车开去卖掉。说干就干,李某柏负责联系租车,牛某磊负责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卖车所得20%归牛某磊,80%归李某柏。

李某柏认识的一个海南人非常热情地招待牛某磊、李某柏,还解决了二人从北京过来的车旅费以及在海口的吃住行开销。在这位朋友的带路下,牛某磊在秀英小街购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

两天后,海南人来到牛某磊二人所住酒店,并用牛某磊新手机卡联系了一家租车行,说要租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要求车行把车开到秀英小街办理租车手续。海南人给了5000元给牛某磊,说是租车费用。

2016年10月29日下午4点,车行送车员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开到秀英小街,谈好租金380元一天后,牛某磊便与车行人员签订了租车合同。牛某磊支付5000元作为押金。第二天,牛某磊和李某柏将租来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开到海口秀英区南海大道福特汽车修理厂。海南人拿来一个屏蔽器,用于干扰汽车GPS数据上传,使车行失去对该车的监控。

海南人告诉牛某磊、李某柏,买主已经联系好了,把车开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交易。

李某柏与牛某磊开着车过海,一直开到广东省湛江火车站附近,果然已有5人在此等候接车。

李某柏与来人办理了交接,车开走后,李某柏给了牛某磊8000元。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才拿到8000元,牛某磊嫌钱少。李某柏说,现在干这种活的人很多,只能赚这么多了。两人在湛江住了一夜,次日返回海口。李某柏卸下以牛某磊身份证购买的手机卡,扔进了海里。在海口玩了几天,牛某磊返回河北。

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

赚钱终靠自己的双手

两天后该还车却不见车影

牛某磊租走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属于海口美兰某商务中心所有。车行送车员叫刘某成。刘某成按照老板王某林的吩咐,将那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开到秀英小街,租给了牛某磊。

海口美兰某商务中心老板王某林说,2016年10月29日14时许,公司接到一个男子来电说需要租一辆轿车,工作人员刘某成接待了这名男子,在电话内这名男子说要租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但刘某成说公司内没有本田雅阁车,能否换成丰田凯美瑞,该男子同意。当日17时许,刘某成按约定的地点、时间将车辆驾驶至海口市秀英小街。见面后,便同牛某磊签订了租车合同,当时牛某磊也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并承诺2天后还车。

2016年10月31日17时是还车的时间,刘某成拨打租车人牛某磊留下的手机,但电话显示关机,之后老板王某林多次拨打也一直关机,遂怀疑车辆被盗。王某林第二天带着刘某成一同前往海南友捷科技开发公司查询车辆位置,发现从2016年10月29日0时许至2016年10月31日10时50分许的行驶轨迹,最后显示车辆一直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福特修理厂附近,而此时安装在车辆上的2个定位设备已没有信号。

实际上,这辆出了意外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就是刘某成的家人,刘某成也是2012年成立的海口美兰某商务中心的股东之一。

刘某成出租的这辆黑色凯美瑞轿车是2013年8月购买的,车牌号为琼A9UG77,车身价18.6万元,办完手续共计21.5万元。经鉴定,涉案琼A9UG77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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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合同诈骗罪坐牢赔钱

2016年11月1日,海口美兰某商务中心老板王某林到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报案。同年11月17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牛某磊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7年1月3日,牛某磊在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办理户籍时,被该所值班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讯,牛某磊交代了其伙同他人以用车为由租赁海口美兰某商务中心汽车租赁公司一辆凯美瑞轿车后变卖的事实。牛某磊随即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

2017年5月5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7] 25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磊犯合同诈骗罪,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后,于5月27日判处被告人牛某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牛某磊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占有法律不饶

被告人牛某磊以租车为由向海口美兰某商务中心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但牛某磊在约定时间内并未归还车辆,车辆亦不知所踪。经审讯,牛某磊交代了其伙同他人以用车为由租赁轿车后变卖的事实。牛某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牛某磊以租车的名义骗取车辆后伙同他人进行销售分赃。在此,检察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把车提供给承租人时,请仔细审核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比如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诚信记录等,以确保租赁车辆的安全,将风险最小化。

编辑/吕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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