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商品退货和商品完好的判断

6.18马上就到了,今天来讲一下网购商品的退货规定,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来保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可以退货的商品或服务:

(一)质量问题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二)特殊销售方式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三)退回的商品应该保持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二、有些特殊商品是不适用退货规定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