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们看到一份奇怪的规定:


为什么说这样的规定很奇怪?因为:
1.不专业的安全管理方向
处罚,似乎成了我们很多企业的唯一熟悉的安全管理手段。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工具不能用,但是一定要注意其负面影响。
比如,可以预见的机组更多的指令证实和更慢的滑行速度,是否会明显降低机场的地面运行效率,以及因为造成频率拥挤而增加新的安全风险?
为了防范一个风险,而用明显会带来更多安全风险的措施,似乎并非最优解决方案。出现错误,往往是正是检查系统问题的时候,而不是用来针对客户。
2.国际罕见的企业定位
作为代表一方甚至一个国家形象的机场,实质上还是一个企业。企业的宗旨是什么?提供服务。机场,服务的对象就是航空公司,以及旅客。
我们不禁要问:
1.机场作为一个企业,是否需要以处罚自己的用户(航空公司)来构建和定位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2. 机场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这种一般只有政府机关才有的、远远超越公司与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行政处罚权?
总之,作为一个企业的机场方,处罚自己的客户,这在国际上非常罕见,不知道这样的政策出台是否经过成熟的考量。
3.缺乏换位思考的善意
因为国家赋予的门户优势,某机场的进离港资源长期奇货可居,在与航空公司的交往中拥有着事实上的绝对话语权。这种优势,可能让某机场形成一些心理优势,进而在制定一些政策时不太习惯从客户角度出发,缺乏换位思考的善意。
另一方面,某机场36L跑道的整改项长期未完成,是造成36L跑道通行能力下降的直接原因。对于这种影响民航运行和航空公司效益的重大工作失误,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能不能要求某机场赔偿?

进入新时代,整个民航都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目标想办法、做贡献,协调沟通而非店大欺客颐气指使的工作态度才是正确的姿势。
只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定出一些国际罕见的规定,比如之前同样国际罕见的“不接受非紧急情况的备降”的通告:雷雨天,这样的通告何时才能再也不见,这相信不是什么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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