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记者:王阳

4月25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外代公司)诉深圳市信航道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信航道公司)、邹丽服务纠纷案。
深圳外代公司声称深圳信航道公司和邹丽恶意串通、伪造公司印章和文书,挪用深圳外代公司资金150万元。深圳信航道公司和邹丽对此则全盘否认,认为相关文书都是由深圳外代公司起草。
江苏省金坛市市民夏其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深圳外代公司和深圳信航道公司、邹丽的上述纠纷中,担保物是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名下的两条水泥运输船,而这两条船舶的所有人是他和丁正元。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信航道公司、深圳中船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以找船、租船帮助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月租金等为幌子,虚构事由,恶意串通,挪用国有公司公款隐匿不还,并通过虚假诉讼扣押不属于深圳中船公司的船舶,其行为涉嫌多项违法犯罪,严重侵犯船舶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25日,我们在广州海事法院对(2020粤72民再2-11案审理时,当庭提出刑事指控申请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复。”
法院调查审理后确认
船舶是租赁并非买卖
时间回溯到8年前。
2013年9月16日,夏其根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春风船厂签订船舶加工定作合同,向该船厂定做散装水泥运输船。次年7月16日,水泥运输船建造完工。2014年8月2日,确定船名为“安顺6668”轮,船舶所有人为夏其根。
2016年7月,深圳中船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冬生来到江苏找夏其根,声称其承揽了香港机场三号跑道水泥运输业务,要租用“安顺6668”轮水泥运输船。随后,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将“安顺6668”轮水泥运输船出租给深圳中船公司,深圳中船公司支付租金、人工费及船舶改造费用。
因深圳中船公司一直声称为了办理粤港运输航线证,夏其根将“安顺6668”轮登记在深圳中船公司名下。后夏其根将水泥运输船开到深圳,船名改为“深中船002”轮。
此后,“深中船002”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一直由深圳中船公司保管。
2017年6月16日,深圳外代公司与深圳中船公司签订《香港机场第三跑道填海项目租船服务协议》《船舶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深圳外代公司帮助深圳中船公司联系船舶,承运香港机场三号跑道水泥运输业务,深圳中船公司将“深中船002”轮和“深中船008”轮抵押给深圳外代公司,抵押金额400万元。
夏其根与深圳中船公司两年的《光船租赁合同》到期后,立即向深圳中船公司讨要说法,深圳中船公司承诺于2019年1月前将“深中船002”轮归还夏其根。但是,经夏其根多次催促,深圳中船公司一直未能将“深中船002”轮所有权恢复登记到夏其根名下。
无奈之下,夏其根诉至广州海事法院。
让夏其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诉讼中深圳中船公司竟然辩称:其与夏其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并非租赁或挂靠关系。理由是2016年11月5日双方在深圳前海国际船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见证下签署了船舶买卖合同,深圳中船公司也向夏其根支付了合同项下的款项。
法院经过审理,很快查明了真相:夏其根与深圳中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代管协议》、一份《光船租赁合同》和两份《船舶买卖合同》。双方在《船舶代管协议》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船舶为夏其根所有,为了经营的需要登记在深圳中船公司名下,并约定了租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在两份《船舶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购船价款和钱船两清,但并未约定购船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深圳中船公司也未在前述三个钱款两清的船舶交接日前付清约定的购船款,涉案的两份船舶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夏其根、深圳中船公司之间并非船舶买卖合同关系,而应为船舶租赁合同关系。此外,夏其根于2018年8月30日重新控制涉案船舶后,深圳中船公司并未采取措施阻止或维护权益,不合常理。
2019年9月29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夏其根为“深中船002”轮的实际所有权人。
与此同时,和夏其根有着相同遭遇的江苏籍船东丁正元,也被广州海事法院判决确认为“深中船008”轮的实际所有权人。
4月30日,记者短信采访深圳中船公司董事长李冬生,询问广州海事法院判决确认丁正元为“深中船008”轮的实际所有权人、夏其根为“深中船002”轮的实际所有权人,其没有提出上诉,是否认可了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但截至发稿时,李冬生仍没有回音。
挪用公款并炮制虚假诉讼
所有人申请再审获得支持
法院确认夏其根和丁正元的轮船权属后,两人长长地吁了一口气。然而,他们高兴没多久,麻烦事就接踵而至。
早在2017年7月25日,深圳中船公司、深圳外代公司与深圳信航道公司三方签订《船舶期租主合同》,约定深圳中船公司通过深圳外代公司协助,租用深圳信航道公司船舶,由深圳外代公司代深圳中船公司向船东支付租船履约保证金、船舶租金。
2019年2月1日,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受理了9个深圳外代公司诉深圳中船公司支付船舶押金、租船佣金、港口使用费、律师费及相应滞纳金的案件,另有一个案件将深圳中船公司和深圳信航道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船舶押金、租船佣金、港口使用费、律师费及相应滞纳金,并判令对抵押的“深中船002”轮和“深中船008”轮享有优先受偿权。
夏其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深圳外代公司于同年3月3日,向法院撤销了对深圳信航道公司的起诉,只起诉资产已经掏空、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深圳中船公司履行调解书,其行为十分反常。
2019年3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就深圳外代公司与深圳中船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系列纠纷10案合并作出一份《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深圳中船公司以440余万元作为本10案最终的和全部的解决方案。
调解书生效后,深圳中船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16日,深圳外代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6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19)粤72执31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通知书,责令深圳中船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拍卖“深中船002”轮和“深中船008”轮以清偿债务。
“深中船002”轮是夏其根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也是他的命根子。得知法院查封的信息后,他马上提出了执行异议。
然而,由于“深中船002”轮登记在深圳中船公司名下,广州海事法院很快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夏其根的异议请求。
夏其根当然不服,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年6月19日,夏其根、丁正元向广州海事法院再审声称,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中船公司与深圳信航道公司恶意串通,假借香港机场第三跑道填海项目租船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船舶期租主合同、单船舶期租明细合同及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将属于夏其根实际所有的“深中船002”轮和丁正元实际所有的“深中船008”轮假称是深圳中船公司的财产抵押给深圳外代公司,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应当被撤销。
深圳外代公司从程序上进行辩称,夏其根申请就生效民事调解书再审,与有权依据法律提起申请再审的主体不符。此外,夏其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民事调解书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不能证明深圳外代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
深圳中船公司则辩称,深圳中船公司与深圳外代公司签订了租船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船舶期租主合同、单船舶期租明细合同等合同。深圳中船公司和深圳外代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民事调解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夏其根与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中船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法庭询问调查显示,深圳中船公司、深圳外代公司于2017年6、7月间签订香港机场第三跑道填海项目租船服务协议、船舶期租主合同、单船舶期租明细合同等合同,约定深圳中船公司委托深圳外代公司找船,深圳外代公司代深圳中船公司向深圳信航道公司支付租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由深圳中船公司向深圳信航道公司定期租用“金和899”“金沙机958”“华航机9688”“安顺5558”“金宏机3398”等船舶时,上述船舶已被深圳中船公司根据其与薛学红、季俊、郑建华等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租用,深圳中船公司已投入资金将上述船舶进行了改装,因此深圳中船公司存在将已光船租用的上述“金和899”“金沙机958”“华航机9688”“安顺5558”“金宏机3398”等船舶重复委托深圳外代公司帮忙找船,并向深圳信航道公司定期租用的情形,明显不合常理。
法院还认为,深圳信航道公司在与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中船公司签订船舶期租主合同、单船舶期租明细合同时,提交了“金和899”“金沙机958”“华航机9688”“安顺5558”“金宏机3398”“金宏机001”轮的船舶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已取得了季俊、郑建华、王雪颖等人委托其签订上述合同的授权,现季俊、郑建华、王雪颖否认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
此外,在上述租船合同签订之时,李冬生、邹丽均系中船公司的股东,邹丽系信航道公司的唯一股东,李冬生与邹丽系夫妻关系,李冬生控制的中船公司却要通过深圳外代公司作为中介向邹丽控制的信航道公司定期租船,并向深圳外代公司支付租船佣金等费用,也有悖常理。
2020年10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裁定:深圳外代公司与深圳中船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系列纠纷10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行为。通俗化说,就是打假官司。“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得知夏其根提出执行异议后,深圳外代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深圳信航道公司、邹丽不当得利。
此前,深圳外代公司在(2020)粤72民申1-10号案中认为夏其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民事调解书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在此次罗湖区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有声称,深圳信航道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深圳外代公司签订合同,造成深圳外代公司150万元的租船保证金无法收回。
罗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深圳外代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该案应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随后,罗湖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按照常理,深圳外代公司支付的租船保证金应该支付给船东,深圳信航道公司只是中介,深圳中船公司是租船人。但深圳外代公司在10起案件中,为什么不起诉船东返还资金呢?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克标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缘由:
粤华发688、698、858”三艘船实际船东公司是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顺宏海668、858、8282”三艘船的实际船东是佛山市顺德区宏海货运有限公司;“广滨机82”的实际船东公司是广东滨海水运有限公司。“顺宏海668、858、8282” 和“广滨机82”等4艘的船舶运输合同,是假冒的“大同(中港)物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此后,深圳外代公司付100多万押金和首月租金至深圳信航道公司。“如果深圳外代公司直接起诉实际船东,等于泄露深圳中船公司、深圳信航道公司冒用实际船东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收取资金,就会导致东窗事发。”
4月30日,记者短信采访深圳信航道公司时任董事长邹丽,询问其收到深圳外代公司支付给船东的租船保证金后是否支付给了船东,但截至发稿时,邹丽仍没有回音。
虚假诉讼意图侵占他人财产
相关行为涉嫌多项违法犯罪
相关资料显示,深圳外代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是深圳市最早获得外经贸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资格(批准号:MOFTEC19042)和交通部的NVOCC资格(编号:0343)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一类(经营认可号:第ZN30228号)、二类货运(经营认可号:第ZN60409号)的企业之一。
2020年8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就夏其根与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中船公司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及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是否再审举行听证。
深圳外代公司项目中心副总经理丁剑参加了听证会。审判长在询问丁剑时明确告知:如果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甚至判刑的后果。
丁剑告诉审判长,运营过程中,我们监控到6条外贸船,部分船舶贸易实际运营,就是没有进出口航次,也要求深圳中船公司说明相关情况,若没有实际运营的话就退租金。
4月30日,记者短信向丁剑预约采访,其回复已经从深圳外代公司离职。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克标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为套取深圳外代公司的资金,深圳中船公司明知与6艘内贸船船东在2016年签订《船舶租赁协议》《光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船东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押金的情况下,又在2017年与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信航道公司三方签订6份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及对应的《单船舶期租明细合同》,将深圳信航道公司包装成船东的被授权人,收取深圳外代公司支付的每艘船25万元履约保证金,共150万元。外贸船也是如此,如《粤华发858船舶运输合同》,深圳中船公司在收集外贸船东的船籍资料、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再次将深圳信航道公司伪装成经船东授权的代理公司,与深圳外代公司、深圳中船公司三方签订虚假的《858船舶运输合同》,由深圳信航道公司收取深圳外代公司支付的所谓首月租金30万元和10万元押金。
章克标提供的资料显示,“华航机9688”《授权委托书》上船舶所有人“金坛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的印章、“安顺5558”《授权委托书》上船舶所有人“金坛市安顺航运有限公司”的印章、“金沙机958”《授权委托书》上船舶所有人“金坛市金沙航运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实际不符,《授权委托书》签字日期是2017年7月25日,而根据三家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早在2015年12月三家公司名称就已经发生变更。
记者在深圳外代公司的一份公司内部审核流程表上看到,早在2017年7月20日,深圳外代公司就将深圳信航道公司当做船舶所有人指定的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而6份虚假的内贸船《授权委托书》及《单船舶期租明细合同》签订时间是2017年7月25日。而远在江苏的船东在没有来过深圳,在一天内不可能完成6份委托书的签字、盖章。同7月27日,深圳外代公司根据6份虚假《授权委托书》向深圳信航道公司账户汇款150万元,并通知深圳中船公司。
2018年5月28日,李冬生与邹丽办理离婚手续,将“深圳市南山区鸿威海怡湾畔花园D-1402A、D-1402B”两套房、“粤B98HM9”别克君威、“粤B670UW”奔驰迈巴赫全部给了邹丽。
记者采访中得知,2017年7月4日,深圳外代公司以支付广滨机82“洁运费”名义汇款30万元给深圳信航道公司。同年7月24日,深圳信航道公司向深圳外代公司开出4张内容为广滨机82的“运费”增值税发票;2017年7月21日,深圳外代公司以支付顺宏海668、858、8282“洁运费”名义,汇款90万元给深圳信航道公司。又以支付顺宏海668、858、8282“租船押金”名义,汇款30万元给深圳信航道公司。同年7月24日,深圳信航道公司向深圳外代公司开出10张内容为“运费”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11月10日,深圳外代公司以支付粤华发698“履约保证金”名义汇款10万给深圳信航道公司。同日,又以支付粤华发698“海运费”名义汇款30万给深圳信航道公司。同年12月27日深圳信航道向深圳外*开代**出四张总金额为30万元的“粤华发698”“代理运费”;2017年12月22日,深圳外代公司分两次向深圳信航道公司汇款10万元“李慈往来款”和30万元“洁运费”。同年12月26日深圳信航道向深圳外*开代**出5张总金额为40万元的“腾港008”“代理运费”。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内容为“运费”“代理运费”的增值税发票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入账做抵扣后,不存在通过起诉返还的合法基础。深圳外代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深圳中船公司返还首月租金和保证金,实际汇款确是备注洁运费和 李慈往来款。而深圳信航道公司开给深圳外代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为运费和代理运费,增值税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付款备注完全不符。在深圳信航道公司没有实际为深圳外代公司提供船舶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向深圳外代公司开出运费的增值说发票,就是虚开。“刑法第205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本案涉案金额,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