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
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9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注册了社交群账号:av995****和yz98****,昵称:燕*,社交群账号:339441****和220065****,开始在网上贩卖淫秽视频,李某某还用妻子赵某某的账号注册了支付宝账号1522955****,昵称:不负好**,用于收取赃款。
2018年11月27日13时许,钟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家里上网时接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信息,对方通过av995***社交账号向钟某某发送了淫秽视频价目表供其选择购买淫秽视频。
钟某某先购买了10部疑似淫秽视频,并向被告人李某某的社交账号av9952***转账了10元人民币,李某某通过社交账号33944****向钟某某发送了10部国产的淫秽视频,钟某某看过确定是淫秽视频后,再与李某某商定支付30元购买40部淫秽视频,李某某又通过支付宝账号1522955****向钟某某收取了30元人民币,后向钟某某发送了40部国产淫秽视频。

经深圳市公安局深公鉴字(2019)盐001号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从钟某某处提交的涉案2个光盘内的50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还曾经于2018年12月22日以10元人民币向黄某某贩卖三部疑似日本淫秽视频,2019年2月13日以28元人民币向夏某某贩卖百度畅想版账号(内含疑似一千部淫秽视频),另有多次贩卖疑似淫秽视频事实,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3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程序文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视频价格表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涉案、交易流水、支付宝账号信息,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人员指纹卡等信息;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深公鉴(2019)盐001号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中断、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