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原告刘小宝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昊转帐5000万。李昊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昊配合变更手续。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案例2:
李一一常年在澳大利亚,十年前,他转给妹妹500万,让她入股Z公司,持有30%的股份。李一一与妹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后因家庭变故,王某回国后,要求Z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李一一妹妹确认30%的股权为李一一所有,他是该比例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Z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变更股东。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案例3: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股权代持事件,数不胜数… 这种模式看似稳妥,实际上风险很大。
那么什么是股权代持呢?
股权代持,就是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帮自己持有股权,履行股东权利义务。也就是实际出资人出钱,成了隐名股东。
先来看看成立股权代持的条件:首先,实际出资人确确实实履行了出资义务; 其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真实意思一致。
那股权代持双方的风险又有哪些呢?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二)名义股东可能因为自身债务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被冻结,被处置等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三)实际出资人显名受限。公司其他股东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很有可能不接纳其成为股东。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这里非常重要:代持股协议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一)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实际出资没有到位,名义股东须履行出资义务;
(二)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一定条件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如果名义股东是公司发起人,有义务履行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出资义务;
(四)名义股东可能很难退出。不管是名义股东想退出,还是实际出资人想显名,都要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限制,若其他股东不同意,则难以退出;
(五)名义股东要将股权转让时,会涉及到征税问题,名义股东需按照增值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还需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投资有风险,代持更不易。稍微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可能人财两空。
如果各种情形迫使不得不选择股权代持,那一定要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伙伴,一定要事先且慎重签定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一定要保存完整的证据链,双方之间任何承诺和支付信息都要保存好。尽可能地去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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