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把未检出*品毒**成分的“假*品毒**”当作真*品毒**贩卖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呢?

4月2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一起贩卖“假*品毒**”案, 被告人林某明知*粉K**是*品毒**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因犯罪未遂,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29日,林某收到赖某的微信消息称要1克*粉K**,林某联系了上家后告知赖某价格,赖某当即答应,并承诺给其50元好处费。林某见有利可图,便收下赖某转来的毒资,找上家拿了一袋*品毒***粉K**。*品毒**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呈白色带点淡黄色颗粒状晶体,林某一看,与之前吸食的*品毒***粉K**相差无几,吸食后也没有感觉异常,便不做他想,将该袋*品毒**送到赖某所在的酒店客房,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 从赖某处缴获的疑似*品毒***粉K**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49克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 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品毒**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品毒**罪 。 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缴获的疑似*品毒**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贩卖*品毒**的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柳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碰*品毒**误终生
*品毒**不仅会摧毁人的身心
还诱发各种违法犯罪
扰乱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请珍爱生命、远离*品毒**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北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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