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归家,请收好这份入境通关指南(珍贵动物制品篇)

旅途归家,请收好这份入境通关指南(珍贵动物制品篇)

“枫桥”连民心 | 第十期

春暖花开,适宜出国游玩。观赏美景的同时,购物也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第八期我们介绍了旅客携带普通货物的相关规定及其数量。今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与大家聊一聊珍贵动物制品那些事儿,望大家购物时擦亮眼睛,避免触犯法律。

检察官您好,我最近去A国游玩,亲朋好友都想让我带点好看的工艺品,购物的时候,看到有卖象牙做的工艺品,可以购买吗?

旅客您好,首先跟您说一下,象牙制品肯定是不允许的。不光象牙,还有其他一些野生动物制作的物品,都是不可以携带的,不以牟利为目的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为了收藏或馈赠亲友,也构成*私走**珍贵动物制品罪。

那可以详细给我们讲解一下吗?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规定,例如:非洲狮、非洲象、猎豹、非洲水牛,长颈鹿、斑马、尼罗鳄等,这些都属于国际社会共同保护的野生动物。近年来,出国游玩或者务工回国的人群中不断查获珍贵动物制品,例如:象牙及象牙制品、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等。他们往往心存侥幸,故意规避或者隐匿携带国家禁止出入境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而这种行为恰恰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私走**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私走**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我国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是如何认定的?

检察官提醒

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私走**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规定:

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

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

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和,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

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市检四分院新媒体出品

供稿|第二检察部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