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一男子购车遭遇合同陷阱 工商部门为其挽回损失

云阳消费者李先生,在云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一台轿车,后来发现每月实际还款额远大于之前双方约定的还款额,从而引发纠纷。经云阳工商局调解,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补偿了李先生1.5万元。因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给予了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8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李先生在云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郑州日产锐骐多功能轿车,口头约定首付40%,并申请了分期付款,还款期限为三年,同时与销售方签订了新车《代购合同书》。

合同书上载明:订金1万元;车辆购置税(多退少补)1.0427万元;首付款30%;车辆保险费(多退少补)6500元;代办上户费用500元;总价款6.55万元。除此之外,销售方并没有告知李先生还有其它费用。

当日,李先生预交了1万元订金,但是对于合同上载明的各款项并没有认真核对。一个月后,李先生到该公司提车时补交了余款5.55万元。可是在该车上户后,李先生发现还款额远比车价款首付30%的还款额多。李先生仔细查看《代购合同书》,发现实际交付的款项和双方口头约定不一样。于是,李先生找到销售方要求解释。销售方把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费应退的部分988元,退给了李先生,但双方未能就其余多收取的1.1073万元达成解决意见。

无奈之下,李先生于2016年4月6日向云阳县工商局投诉。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取证。经查,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认向李先生共收取了6.4512万元(不含已退还988元),包括车辆首付款3.7万元(约占车价款的30%,取整数)、车辆购置税1.0025万元、车辆保险费5914元、代办上户费500元、保证金2000元、服务费9073元。办案人员从中发现,销售方隐瞒了收取2000元车辆*款贷**保证金和9073元服务费的事实。

经调解,李先生认可由担保公司收取的*款贷**保证金2000元,而不认可另外那笔9073元的服务费款项,销售方对此笔款项也未有合理的说法。据此,工商局认定:销售方在向李先生销售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违法所得为9073元。工商局认为:消费者李先生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方未在《代购合同书》上全部载明所收取的费用,故意隐瞒9073元“服务费”的事实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后又经调解,销售方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并补偿了李先生1.5万元。同时,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销售方作出处理决定。鉴于销售方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补偿了消费者1.5万元,工商局对其作了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73元,并罚款9073元。

【消费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轿车已悄然成为大众消费品进入百姓家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踏入购车大潮。然而,有些商家贪图利益,往往设置一些陷阱让消费者往里跳。消费者稍有疏忽便会“中招”,白白遭受损失。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首先要仔细检查购车合同。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很多消费者看到这种合同会形成一种信任感,因而忽视对合同内容的核对。一些销售公司就是利用消费者这种心态,辅之以中听的言语,诱导消费者草草签订购车合同。其次要学会使用法律*器武**。当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用法律*器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