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购毒品判刑 (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

在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代购”已成为一种大众消费方式,药品代购、奢侈品代购、海外代购屡见不鲜,但*品毒**“代购”,你听说过吗?最近,龙凤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吧~

代购毒品如何认定,帮人代购毒品判刑

“代购”中间商“赚差价”

代购毒品如何认定,帮人代购毒品判刑

家住龙凤区的李某,沾染上了吸毒的坏习惯,曾因吸食*品毒**被行政处罚多次。毒瘾难戒,手头又不宽裕,便想通过男友联系毒贩做个赚差价的“中间商”。而她赚的这个差价,不是金钱,是*品毒**!

2021年6月份的一天,孙某某(买家)联系李某想要购买*毒冰**,李某想着男友王某与毒贩张某的“关系”,便从中帮双方搭桥,并参与其中成为了“代购”。

25日,李某按照张某的出价,以每克*毒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2克*毒冰**。

在交易中,李某并未从中牟利,而是在交付前预先扣除0.2克*毒冰**,用于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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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李某又“灵机一动”,谎称其家属要吸食*毒冰**,并暗示孙某某自己跟毒贩张某关系“很硬”,想跟买家索要一些好处,故孙某某又给李某0.3克*毒冰**作为“回扣”。

“代购”活动结束后,李某回到小区内将孙某某给付的4000元毒资全部转给张某。随后,李某和男友王某、毒贩张某、付某4人将该0.3克*毒冰**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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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黑心的“中间商”貌似没有赚取中间差价,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她共克扣0.5g的*毒冰**。看似没拿钱,但却是参与购买的行为。

事情到此,已经不是简单的“代购”问题,“贩卖”,就此做实。

以案释法

“代购”vs“贩卖”

当李某想再次通过“代购”从中截留、获取*品毒**,以便满足自己吸毒的恶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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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但辩解认为自己就是给别人“代购”*毒冰**,并不是贩卖*毒冰**。

对于是“代购”还是“贩卖”*品毒**问题的定性,办案检察官对其进行了细致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对代购者为吸毒人员代买*品毒**并牟利的,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因此李某在代购过程中,虽然将购买*品毒**的钱财直接交给了毒贩,但在此过程中,截留、获取的0.5g*品毒**,应视为从中牟利,以贩卖*品毒**罪论处。

经过办案人的释法说理后,最终李某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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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还发现李某的男朋友王某在李某截留部分*毒冰**后,利用自己的房子容留李某、付某、张某(毒贩)吸食*毒冰**,涉嫌容留吸毒罪,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最终将李某的男朋友王某抓获到案,王某对容留李某等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法院对李某以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因系累犯、*品毒**再犯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高压态势遏制*品毒**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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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孟*光春**说:*品毒**类犯罪案情相对复杂,多个罪名互相牵连,具有强烈的伴随性,但*品毒**属于*禁品违**,每次轮转都将触犯不同的罪名。国家严厉打击*品毒**类及相关犯罪,目前许多“二进宫”“三进宫”的人也有了法律意识,常常狡辩自己只是“代购”,而不是“贩卖”,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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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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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凤区检察院

文字: 孟*光春** 王锐

责任编辑:刘海涛 杨晰媛

执行编辑:郭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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