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大润发”状告“大润发时代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发生了。
自然人谢某于2017年与他人合资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开办了一家名为“大润发时代”的超市。
此事很快惊动了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大润发”超市的经营方、同时为“大润发”在大陆地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康成公司认为谢某等人在超市招牌上使用了“大润发时代”标识,超市内部装潢、立柱、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处使用“大润发时代”、“大润发玛特”标识等行为,在自己的“大润发”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关系,误导消费者并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构成侵权。
康成公司遂对其进行了提告,要求嘉兴市人民法院判令谢某等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据了解,被告人谢某在庭审现场辩称说,自己的“大润发时代”超市,是已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并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他“加盟”了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加盟费,拿到了他们的商标授权书,因此才使用大润发时代这个名字作为超市名称。
然而,有备而来的康成公司立即提交相应证据,指出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大润发时代”商标本身涉嫌侵权,其基础性权利本来就是缺失的,此外,该公司与被告谢某的所谓授权协议当中并未约定被告可以在商标、字号中使用“大润发”等字样。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是围绕“是否侵犯原告权益”展开了激烈辩论。目前,本案仍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我们在商标局官方查询系统中检索可以发现,的确“大润发”商标是康成有限公司最早在1998年就申请1999年就 获权的商标。且多年来,康成公司申请了不少于“大润发”商标有关联性的系列商标。


而所谓的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大润发时代”商标则是申请后被驳回的。

这也就是说,很有可能,谢某也只是另一场*局骗**的受害者。即虽然其主观上是知道要走合法渠道获得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也很可能并非是主观恶意侵权,但因为他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时并没有多加留意,却也的的确确构成了侵犯“大润发”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也因此,本案相关的启示由此而来: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你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应注意包含什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许可使用的商标的种类和名称、商标注册证号码等
3、许可使用的形式是哪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4、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
5、许可使用商标的质量标准及保证商品质量的有关条款
6、许可人保证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条款
7、许可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什么?
1、核实被需要可人身份,确定其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等;
2、确定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核准的注册的商标一致,落实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的约定;
3、确定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是否是未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选项;
4、核实许可使用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总之,商标使用许可,说到底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在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有商有量、不欺不瞒也是交易进行的基本原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需要擦亮眼睛,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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