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违约金可开发票吗 (租房违约金如何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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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公司员工出差订购了火车票,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行,在出发之前退掉火车票,同时支付票价20%的退票费。类似的问题还有出差预定往返机票,后因各种原因退票,航空公司也收了20%的退票费,开具了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疑问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于甲公司原因发生退货需要支付乙公司违约金,甲公司收到货物后,验收入库,但后期觉得货物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要求退货,甲公司有疑问,乙公司是给他开具收据还是发票?

对于火车票和机票的退票费由大部分人认为是违约金的性质,认为火车票和机票就是旅客与铁路部门和航空公司的合同约定,在出行前退票,就是在合同执行前毁约,退票费就是违约金。因此有观点认为:因为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这种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即可。

目前实际生活中,机票多数是从机票代售机构购买,机票代理办理退票时收的退票手续费是替航空公司代扣的,一分不少都退给了航空公司,但是航空公司不给代理开任何票据,如果个人去找航空公司退票也只有退票单,还是没有税务局监制章。

今年3月在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火车及机票退票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答疑公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对于机票退票来说,已打印《行程单》的,应将原《行程单》退回,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航空公司出具的退票费收据属于办理退票的凭据,不属于发票,应取得发票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代理公司收取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有权要求收款方代理公司提供发票。

疑问二中的违约问题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因此大家意见比较一致的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乙方就收到的违约金应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无论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与否,希望主管部门能把价外费用的范围界定清楚,不然我们就只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去判断,要不然就得及时跟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商量决定,以免后期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