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申报时会要求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些证明材料怎么写?
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与申请表一致。产品名称与申请表保持一致。
2、证明文件涵盖生产和销售两项,且应为“已销售”的销售证明文件,而非“允许”销售证明文件。
3、生产和销售证明为外文的应译为规范中文,并由中国公证机构进行中文译文内容和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
4、多个产品共用一份证明文件的:同批提交的,如一个产品资料中提交原件,其余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之处(提供原件所在资料的产品名称)。非同批提交的,应提交公证后的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之处(提供原件所在资料的产品名称,如有备案号应提供)。
5.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6.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二、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1、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同一集团公司,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2、如涉及委托生产,应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原件(注意确认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信息与申请表有关内容一致)和化妆品实际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注意确认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信息与申请表有关内容一致)。无法提供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原件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并提供情况说明。
3、同一集团出具的相关文件由集团总公司出具,提交原件。外文应翻译成中文,不要求对译文进行公证。
4、委托生产协议应提供原件,如原件中记载相关产品外文名称,应将外文翻译成中文。
5、化妆品生产资质文件应提供原件,或公证后的复印件。
6、多个产品共用一份证明文件的:同批提交的,如一个产品资料中提交原件,其余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之处(提供原件所在资料的产品名称)。非同批提交的,可提交公证后的复印件,并说明原件去处(提供原件所在资料的产品名称)。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进口食品清关、进口保健食品清关、进口化妆品清关、进口涉水产品清关、进口医疗器械清关、进口保健品批文注册、进口化妆品备案、进口3c产品认证清关、进口宠物食品清关、进口医疗器械批文注册的小伙伴,可以文章下方留言,我们会及时与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