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邮*私走**案件,在国内接收及转寄人员是否为从犯?#抖...

人行邮*私走**案件,在国内接收及转寄邮包的人员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

我们之前讲过在一个人行邮*私走**案件中主要涉及到在境外揽货人员以及货主在国内接收及转寄邮包人以及邮政人员。因为他们三类人员在*私走**案件中的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所以在认定主从犯的时候也会有所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及辅助作用的一一类人员。

根据最高院关于从犯认定的精神认定,就是从放,它应该要结合犯意形成以及是否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全过程,他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在整个共同*私走**犯罪中所起的关键性的作用等等以及因为犯罪所达到收益的分配情况等等,要结合这些因素综合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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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我们就结合上述的精神和规定,在国内接收及转寄邮包这类人员的作用和地位的分析。第一点,这类人员在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这类人员往往不是*私走**犯意的形成人,往往是一种被动接受,由揽货人员或者货主直接找到他们找到国内接收及转寄人员,并且要求他们在国内接收货物,双方约定是按照一定的接收的邮包的数量来支付一种报酬。所以在整个*私走**链条中起的*私走**犯意的形成人,一般不会是在国内接收及转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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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在国内接收及转寄人员没有参与整个*私走**链条,并且他的行为在整个走势链条中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并且这个环节是比较末端的环节。其实从他的作用和地位来看,他是在货物已经入境之后,才配合货主去接收转寄这个货物,所以在他的作用并没有参与整个*私走**链条中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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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从整个*私走**的非法收益来看,他们一般就是接受一个邮包3440块钱等等。但是因为固固邮包的人数都是价值较高的货物,*私走**一块名牌的手表或者是包包,涉及的货物有几万的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那他涉及到的偷*税逃**,以及是说他所所从*私走**的行为者所获得的收益,也是可能是十几万甚至更多。所以违法收入主要是由货主或者这种揽货人员主要获得,而不是由在国内接收及转进人员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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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三点来看,国内接收及转寄邮包人员都应当被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