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商标标识的零配件,是商品还是标识?聊聊知识产权人避不开的纠结

近几天来,黄小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遇到了一些有趣的事情,很是纠结。我们知识产权法律人,遇到这样的问题真的太常见了,毕竟,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让知识产保护之路不会平坦。

是什么有趣又让人纠结的事情呢?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一样东西,即是A,又是B,但是只能是一样,那是什么?

带商标标识的零配件,是商品还是标识?聊聊知识产权人避不开的纠结

恩,比如,薛定谔的猫咪

即一只处于活与不活叠加态的猫咪

但是观测它的时候只能有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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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说

量子具有波粒二象性

需要测量它的时候

只能选取一种

在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说,有人受委托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交易商品,是帮人代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呢,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呢?又比如说,花钱请人来做好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后拿去卖,是进货后销售呢还是一起假冒呢?

最近我遇到的问题更棘手,附着有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应该认定它是配件商品呢?还是商加标标识呢?我们只能认定一个。

事情是这样的

有人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做批发,它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呢,还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呢?

如果认定为配件商品

那么,其制造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责任大小,是按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算的。

如果认定为商标标识

那么其销售了带有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责任大小以销售的商标标识个数计算更合适。

作为司法人员,我们的定性永远只能是一种,很是为难。在两种定性都没错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就案办案,一定要明确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站在更好保护知识产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助力自主创新的角度,综合考虑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作出最佳选择。

那么,带有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是商品还是标识呢?我是这样看的。

带商标标识的零配件,是商品还是标识?聊聊知识产权人避不开的纠结

在商品经济中,无论是商品,还是标识,都是处在流通领域的有形实体物。而大部分此类流通物,都即可以作为交易的商品,也可以继续使用作为商标标识载体。手机配件也是这样,其既可以单独销售给需要更换手机配件的人使用,也可以作为附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配件,进一步组装、使用在新手机产品上。怎么来认定,需要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具体分析。最重要的,还是要搞清楚其主要是用来做什么。

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上看,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主要侵害的是注册商标对商品的标识功能,其危害性在于致使市场中增加了容易致使消费者混淆的商品;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商标标识的管理控制,其危害性在于使市场中增加了可以被非法使用的商标标识个数。一次看来,如果主要是在市场终端流通的商品成品,法律上宜认定为商品;如果是还能继续且主要是用来使用在后续商品上的,宜认定为商标标识。

在厂家加工批发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主要是用于组装生产新手机,形成最终销售的手机成品。其实附着有手机厂家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必要载体。这些配件流入市场中,增加了可以用于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商标标识个数,从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产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角度来说,当然是认定为商标标识更好。

带商标标识的零配件,是商品还是标识?聊聊知识产权人避不开的纠结

文丨秋杰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999期>

带商标标识的零配件,是商品还是标识?聊聊知识产权人避不开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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