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名表、名包等大量价格不菲的奢侈品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关税,这想必无人不知。然而男子应某采取手戴怀揣、表盒分离的手段,企图*税逃**,结果被海关关员当场发现。事后经计核,应某所偷逃的关税高达74万余元。昨天,因*私走**普通货物罪,应某在北京市四中院受审。

挣代购费4000元,表盒分离防被查
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四中院开庭审理。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某没有提出异议。应某称,事发时他与儿子一起回国探亲。对于其*私走**的货物,应某说其带了5块理查德米勒、艾美、欧米茄和天梭等品牌的手表。其中仅一块理查德米勒手表的价格就达到了16万欧元,而另一块欧米茄手表也有13万欧元。“一块理查德米勒的手表和一块艾美的手表,我是有偿代购的,总共挣了4000元。”

除了手表,应某还携带了大量名牌化妆品、宝格丽项链、LV包等奢侈品入境。而这三大箱物品,应某自称是帮别人带回国的。携带价值如此巨大的物品入境却未申报,对于自己的行为应某也知道携带超过一定价值的物品入境要申报,但为了*税逃**才没走申报通道。
事发时,应某下了飞机打算走出机场,在过关时海关人员对其进行了开箱检查,发现箱子里有数个空表盒。原来在过关前,应某将所有手表取出戴在身上和放在兜里。应某称,此举一是防止被偷,二是防止被查。应某称,他并非以代购为生。“我在国内经营两家KTV和一家宾馆,在外国也开了一家KTV。”
根据海关关员的证言显示,关员在开箱对应某进行检查时,看到箱子里的空表盒便怀疑其存在*私走**行为。因为根据以往经验,将表盒分开是携带物品入境时藏匿行为的典型表现之一,遂对应某进行了询问。
鉴于应某具有自首行为,因此公诉人表示,建议法院判处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应某的案件不禁让人想起前段时间,广东女子开淘宝店做代购3年被判刑10年的新闻。
3年代购*税逃**300万被判10年,罚款550万!
2013年,游燕,她在淘宝开了一家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网店。这家网店售卖进口的高档服装,货源主要来自香港。
为了进货,游燕多年来频繁去往香港,从香港各大奢侈品门店购买服饰,通过快递邮寄、花钱雇人“人肉”偷带、自行人肉携带等方式,将这些服装带回内地,然后再在自己的网店上销售,赚取大额差价。

短短3年的时间里,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私走**进境的服饰,总金额达到人民币1154万元。而她偷逃的税款,高达人民币300万元。
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7年3月的一天,游燕像往常一样,从香港“满载而归”,这一单,她又可以赚不少钱。走进珠海机场的时候,游燕不知道,灭顶之灾已经悄然降临。
拦截,开箱,检查,逮捕。一切发生的很快。游燕甚至来不及和家人联系,就被海关抓捕拘留。

8月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私走**进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游燕*私走**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服饰,逃了300多万元的税,终审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元。
这两个案件之所以处罚这么严重,因为它涉及到了两个字“*私走**”。

海外代购vs违法*私走**,如何划清界线?
海购、代购等行为是否构成*私走**,要看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是否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
那么什么情况下「合理范围内自用可以免税」呢?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问:请问购买他人*私走**来的物品算什么行为?
答:明知*私走**而在*私走**人处直接购买,与*私走**人同罪。
问:在国内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等,带出国又带回来,怎么算?
答:带出国时就应该申报,回国时才不会被税。
并不是任何个人代购都属合法行为,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将寄到或带到境内的物品进行二次销售,仍涉嫌*税偷***税漏**,甚至构成*私走**。天津海关通关咨询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表示:“个人运送物品通关时,如果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要经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涉嫌*私走**。”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据了解,目前海外代购多以邮寄方式为主。也就是说,所寄物品一旦应缴税费超过50元的,都必须按商品价值全额缴税。
电子商务法将对代购产生怎么的冲击?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商法》对电商经营者做出了明确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它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
这就是说,除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那些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涵盖在内。一般所称的海外代购大多通过社交平台完成交易,属于跨境电商经营者,是《电商法》的适用对象。
可以发现,让代购一族感到有压力的,主要是《电商法》所规定的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条款。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电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且体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

那么,是否对于所有的电商经营者都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呢?
《电商法》也明确了适用除外的情况,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周汉华表示,从本质上看,海外代购的成本相对较低,催生了需求,这一正常的市场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从事跨境电商,本来就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即使是个人从境外携带商品入境,也需要遵守海关、出入境、免税商店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海外代购们从事跨境代购的法律风险是确定的、税务风险也是真实存在的。
那么,在《电商法》实施之后,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将有何选择呢?董毅智告诉记者,目前看来,要么转型为从事跨境电商的小微企业,要么偶尔少量进行代购。他分析说,目前代购们的利润点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这与以往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执法程度不够到位有关,现在立法已经明确,执行上也没有技术阻碍,一旦成本上去了,代购们的优势就会不复存在。因此长远来看,个人代购生存的空间是越来越小的。
蜂赢国际综合自法制晚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一起聊微商、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