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短信运营商向“催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符合帮信罪行为吗?

106短信运营商向“催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符合帮信罪行为吗?

近日,河南的孙小姐向我们反映,自己经常收到一些106开头的催款短信,而且还是那种没有任何主体的催债短信,这让我非常的纳闷,也就通过相关网站找到了这个电信网码资源运营商并且对其进行了举报,而且还通过发布文章的形式谴责这家公司为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信息服务。

可举报和发布相关文章没有几天,我便接到了一个自称为这家106短信运营商工作人员电话,在电话中他称,如果我不删除这篇文章和撤掉投诉的话,他将对我手机通讯录进行轰炸,而且还是我欠钱不还在线,他们向催收机构提供通讯信息服务是合情合理的,还说我的投诉和发布文章谴责他们是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106短信运营商向“催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符合帮信罪行为吗?

但我在电话中要求对方提供给我发信息的一方主体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他甚至还说,我无权要求他们提供这些信息,而这让我更加的怀疑,这些信息是不是这家106短信运营商自己发布的呢?

经过长达半个小时的理论,对方不仅轰炸了我的手机,而且还恶意骚扰我的亲属好友和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联系人,这让我非常的无语,他不是说他们提供的通讯信息服务是合法的吗?为什么会使用如此卑劣手段威胁我和我的亲属好友呢?

106短信运营商向“催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符合帮信罪行为吗?

值得注意的是,我在电话中多次要求对方提供这些催收的身份信息,因为这些催收如果购买106短信运营商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他们肯定会有相关的信息,总不能是无实名的购买方式吧,所以说,我要求他们提供催收的身份信息,只不过想要验证这些106短信运营商到底在向谁提供这些通讯信息服务,为什么我们频繁的接到这些106开头的威胁短信呢?

虽然他们不说,我也猜了个大概,因为,如果发布的信息不是他们自己的话,他们也逃避不了关系,因为,这些威胁我们的犯罪分子是通过106短信运营商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才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是因为他们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才导致了我们遭受到了侵害。

106短信运营商向“催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符合帮信罪行为吗?

我一直都在想,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通过这些106短信运营商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这些106短信运营商是否知情呢?而这种行为不管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都是不允许的,但这种向身份不明人员提供信息传输服务,辅助他们实施犯罪行为,难道这不就是典型的“帮信罪”行为吗?

我一直都在顾虑,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通过这些106短信运营商在实施犯罪时,的确起到了辅助他们实施犯罪的过程,最关键的是,这些106短信是否提供知道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身份呢?如果不知道的话,他们是否是合法的催收者便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106短信运营商向“催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符合帮信罪行为吗?

因为,“帮信罪”就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106短信运营商通过向自然人或单位提供通讯信息传输服务时,他们要是不知道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这没有人会相信,而在“帮信罪”的定义中包含了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更是比较贴合受害者遭受106短信侵害的场景,大家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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