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购车活动中,暴露了购车活动中的一些风险,希望能分享给朋友们。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拟购小汽车1辆,其同学C某1向其表示自己有渠道可以帮助汤某购车。汤某于是委托其代为订购车辆,并于2020年5月10日和2020年6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C某1支付购车定金1.1万元、3.5万元。经C某1 介绍,汤某顺利与重庆KBR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购合同》,约定通过该公司购买价值18万的大众轿车1辆。随后,汤某与PA租赁公司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向PA公司融资16.3万元,租金分36期支付。同日,PA租赁公司将租赁款全额发放至汤某指定的第三方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后资产管理公司将款项和支付给第三人L某,随后L某将16万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Y某。之后,汤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车辆,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款,但汽车销售公司拒不退款。汤某于2020年8月12日报警处理,汤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将车辆移交汤某,如不能移交车辆,将退还全部购车款,承担汤某已经支付的租金,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约定期满,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约定。2021年1月20日,汤某委托至我所处理。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几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C某1的居间服务关系,二是汤某与KBR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三是汤某与PA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关系,四是汤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处理方案
1、要求PA租赁公司和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银行走账信息,以便查明汤某购车款的走向。
2、因汤某与KB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书,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KBR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汤某履行支付服务,退还全部购车款,承担汤某已支付的租金2.1万元,承担违约金2万元。申请执行后,及时追加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C某2作为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提起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股东Y某承担责任。
3、因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C某1 并未将汤某的购车定金支付KBR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故可以起诉C某1不当得利4.6万元,要求C某1退还4.6万元购车定金。
4、因汤某与PA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汤某较为不利,故暂时不对融资租赁关系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理。
四、处理结果
1、经多方协商,汤某与KBR汽车销售有限公司、Y某、C某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股东C某2履行还款义务,Y某对C某2的还款义务提担保。
2、正式起诉C某1不当得利。
五、启示建议
1、尽可能的购买现车,尽可能的到正规的4S店购买汽车;
2、不要轻易将款项支付到中介或者公司老板的个人账户;
3、购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不论是购车合同还是融资合同,签订前尽可能地提交给律师代为审阅一下。
4、发生纠纷之后,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切不可随意签订一些补充协议,防止补充协议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