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谈一个几年前的案件,还记得曾经热播的我不是药神吗?这部反映了我们对低价格救命药品的渴求和无奈。数年前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因海外代购而被起诉的,陆勇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不过,陆勇是比较幸运的一个,沅江市检察院最终撤回了起诉,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此前,已有多人因海外代购而获罪,离职空姐李晓航*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
我国对*私走**行为向来打击严厉,但随着海外代购市场规模井喷式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规模达到了3506亿元, ,海关总署于2014年8月1日出台了“56号文”,依照该文件,海外代购行为可能合法化,他们只需注册一个跨境电商公司,将交易数据纳入“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填写货物清单进行申报,并缴纳进口货物税,即不算*私走**,还可享受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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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陆勇们无法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他们代购的物品和其他人不一样——药品。沅江市检察院放陆勇一马,客观上确实包含了执法者对于在高药价下苦苦支撑、寻求自救的病患们的同情。不过铁法柔情,应该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超出法律之外的法外施恩,只能是不作为和渎职。海外代购药物,不仅受海关相关法律制约,还受药品管理法律制约,就算没构成销售假药犯罪,也可能构成*私走**犯罪;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会构成行政违法。陆勇们继续代购抗癌药品的行为缺乏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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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普通物品,价格涨了100倍,就成了奢侈品,完全可以不买;药价涨了100倍,它还是药,不买,就无法保障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只要国内国外药价巨大差异的存在,打击代购药品的行为,既解决不了情与法的悖论,也遏制不了药品海外代购市场的发展。所以真正的情,是将救命药的价格降下来,让普通人能够吃得起;真正的情,是将救命药纳入社保结报体系,让普通人不再需要舍弃身边的便利,冒着犯罪的危险,跑到万里之遥的海外去购买药品。
国家的进步不仅是科学的高度发展,民生的根本才是国家发展持续动力。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