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能(富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238号,审判长李延忱,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案情简介
总包方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包方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
争议的焦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仍是否实行专属管辖?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即使为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但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故应由云南省辖区内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作为一审原告一方的核电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不在云南省辖区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合计137738366.58元,超过了5000万元。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仍实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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