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为委托持股,我国现行《公司法》(2018)对于股权代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股权代持是指在有限公司设立时,或成立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又称为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其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实践中,股权代持的实际出资人往往是基于不愿意公开身份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等原因,才选择采取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的方式。这种代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一般被认定为有效。

尽管股权代持协议在一般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有效,但是代持协议在拟定时,如果约定不当的,在协议的后续履行中,实际出资人仍然会诸多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签订代持协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则有可能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实践中,有些实际出资人不想亲自出面持有股权,或不方便出面,而请身边的亲朋好友代持股权的,一般不会影响到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是因为具有特殊国家公务员身份,想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代持股,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会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对此,实际出资人在拟定代持协议时,应当充分检索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代持协议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协议无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代持协议对名义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名义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由于代持协议对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没有详细约定,导致其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往往会未经隐名股东的允许进行表决,或不按时向实际出资人转交股权收益等,会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

对此,实际出资人,在代持协议拟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各自可能出现的情形,对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对名义股东的违约行为,约定高额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增加名义股东的违约成本,减少其违约的可能性。

第三,代持协议对协议履行期间,被代持的股权转让约定不明确风险。

在股权代持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协议对于被代持股权转让没有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会导致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被代持股权,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对此,协议提前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禁止转让被代持股权,并约定违约责任,可以客观上阻止名义股东的违约风险。

实务中股权代持因为约定不详,产生的法律风险不仅仅上述三点,限于篇幅的关系,无法一一道来,在具体争议中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代持股协议如果能在事先拟定时,考虑详细、周全,则可以避免争议中的大部分法律风险。

以上文字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特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