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后取得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更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实际消费场景中,有不少商家不开发票,或者是给开发票设“门槛”,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四川消费网收到多起投诉咨询,均因发票问题而产生纠纷。
案例一
10月10日,王先生在某平台为公司代买奶茶共231元。店家商品页明确说明可以开抬头发票,且下单中可以选择填写发票抬头,付款后联系店家索要发票,店家称只有手撕定额发票,没有办法开抬头发票。定额发票无法报销,早知道这样根本就不会在这家下单,希望店家马上*票开**。

案例二
黄先生的单位须*载下**文档,在某文件充值后发现不能开发票,要用完充值的金币,发票才能一个一个开出来,充值后又不能退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涉嫌*税偷**嫌疑。拨打客服电话,态度很差,直接挂断电话。
案例三
6月16日,胡先生到酒店办理入住支付219元,对方用微信个人收款。离店要求开发票,酒店前台说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订的酒店,消费金额是188元,胡先生拿出付款凭证才开了发票。酒店未经同意,用入住人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定房间,感觉受到了欺骗。

案例四
3月24日,周女士在大型电器卖场为母亲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安装师父上门更换了126元的软管等零件,只开了一张工单,未开具正式发票。工单在报销时未通过,要求热水器公司重新开一张正式发票,又找不到人。
四川消费网提醒:
只要发生了消费行为,不受消费金额、方式的限制,消费者有权让出售方开具发票,出售方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商家拒开发票,可以保留收款收据等购物凭证作为证据,向12315或12345投诉维权,或向大众媒体求助。(警事钟)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川消费网(028—86533315 86629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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