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签订合约时,是不是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看到“订金”和“定金”是不是分不清楚。近日,市消保委在全市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征集,并组织消费维权专家、律师志愿者对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分析,并公开点评。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含二手车交易)】
六安某二手车销售公司(甲方)与消费者(乙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3款:“若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则全额退还乙方订金,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车致乙方单方面取消合同,则订金不予退返”,第四条第1款:“定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元,如甲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乙方可按约定解除合同,如非甲方原因终止合同则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如何维权:本合同中“定金”、“订金”使用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是明确的法律概念,具有担保作用,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

【二:婚庆服务合同】
六安某婚庆公司(乙方)与消费者(甲方)签订的合同,客户须知里的第1条“合同签订后,如新人单方取消合同,需要按照服务合同总金额50%作为违约金。”
如何维权: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婚庆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方式,统一以服务合同总金额50%作为违约金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三:商品房认购合同】
出卖人与认购人签订的合同。其中最后一条规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保留对本次认购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如何维权:单方面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经营者扩大自身权利,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市消保委秘书长 朱伟:征集的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涉及家装服务、汽车销售、教育培训、网络交易、房地产买卖等消费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面对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主动拒绝,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