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林森

随着房地产开发产品业态多样化,机械车位的规划逐步纳入工程规划指标进行建设。通俗的来说,就是写字楼群中常见的立体停车位,这一规划可以很好地节省占地面积,充分利用空间。如果签订机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收到转让款应如何处理进行税收处理呢?小编为您一文梳理业务涉税处理的来龙去脉~
一、立体停车位如何“定性”?
房地产企业根据工程规划指标建设的立体停车位,是完全由机械停车设备构成,它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但从权属意义看它又是一个固定的独立空间,有具体的界限范围,在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方面都有要求。
二、立体停车位使用权转让行为如何判定权属?
从根本上来看,立体停车位属于无产权车位的一种形式。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利,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三、立体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费?
1. 增值税
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目前执行的是老项目按5%,新项目按9%。同时,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实务中各地存在执行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在此,小编列举出不同地区的涉税处理方式,仅供参考借鉴:
【第一种观点】转让无产权的车位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典型案例——青岛市: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文件条款第二项明确描述: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销售给业主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因此,转让收入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收入计入清算收入,相应的车位的成本也是可以正常扣除的。
【第二种观点】转让无产权的车位使用权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典型案例——常州市: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文件条款第十项第4条明确描述:房产企业通过与业主签订转让无产权车库(车位)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的转让协议,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除原已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作收入处理情形外,该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计入清算后继续销售收入,也不计入销售面积扣除成本费用。
以上地方规定是取得无产权的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使用权收入,不并入土增清算收入,同时相应成本也不可在土增清算中扣除。
如果签订的是车位的租赁协议,按租赁收入交税,除租赁的增值税外,还应按从租计征方式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小编浅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含机械车位),如果可以办理产权,取得的销售价款应一次性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成本应当单独核算。
如果转让是无产权的车位永久使用权,收入同样计入所得税收入,按照配比原则车位的成本应当单独核算。未发生转让行为,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分配处理,由可售面积分摊承担。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转让机械车位使用权,取得收入应依规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机械车位没有产权,未发生产权转移,所以无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同时也无需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