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直播带货犯法吗 (罗永浩说辛巴是真的吗)

以前估计没有人想到过,网红制造的高流量和网络购物能够碰撞出如此火花。罗永浩做“锤子”手机失败后干起了直播带货,曾最高一次在90分钟内带货1.2亿元。另一位网红 “辛巴”更是曾在今年“双11”前夕的一场直播带货销售额13分钟破亿,最终成绩18.8亿,刷新了中国电商平台个人单场最佳记录。

网红直播创造的带货狂欢的背后其实一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直播带货脱离了传统网络销售平台,由供应商直联主播,再由主播直接向“粉丝”们带货。中间省去了网络销售平台对经营者一定程度上的审查过程。在网络销售平台尚不能保证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质量的当下,“日理万机”的网红主播们更加无精力和能力去审查所带货物的质量,仅凭网红主播们的个人信用能否保证其带货商品的质量?这真是一个带着玄幻色彩的巨大问号。

近日,网红辛巴直播间售卖的一款即食燕窝被“职业打假人”王海定义为“糖水”。因为该款燕窝检测报告显示,产品蔗糖含量为4.8%,且其中并不含蛋白质,只含有微量唾液酸,并指出其“工业成本不超过1块钱”。11月27日,辛巴在其微博上写下公开信,承认在直播间推广销售“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因为“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辛巴带货该品牌“燕窝”15,495,760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共需先行赔付61,983,040元。

12月16日,罗永浩发布声明承认所销售的羊毛衫为假货。这次事件始于11月28日,罗永浩的“交个朋友直播间”销售了一款“皮尔卡丹”品牌的羊毛衫,消费者收到货后质疑买到的羊毛衫并非纯羊毛制作。罗永浩的第五次创业,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被这款“皮尔卡丹”品牌的羊毛衫“锤”晕了。

罗永浩星巴克完整,罗永浩带辛巴直播

一、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比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款是大名鼎鼎的消费者欺诈条款,也是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核心条款,除此之外在《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食品经营者进行欺诈,要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罗永浩和辛巴涉及的就是上述2个条款。

人类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不断的在重复同一个错误,阳光底下并无新鲜事,我国几次著名的消费者欺诈案件其实和美国比起来真的是小巫见大巫。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罚款上限并不同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心慈手软”的设置3倍的惩罚上限,“美国老太太麦当劳烫伤案”一杯49美分的咖啡最终和解数额约60-70万美元;苹果“降速门”和解费用约为3.1亿美元至5.1亿美元,美国著名的天价索赔案数不胜数。看到这里估计不少人会产生疑惑,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吗?美国的统治阶级不是资本家吗?那为什么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标杆的美国,要订立如此严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惩罚自己的资本家呢,难道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良心发现?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看一下作者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主义和美元霸权的前世今生》一文,这是个很长而又很有趣的故事。

二、如何看待到货等网络购物卖假货的行为?

1. 网络带货主播的广告者法律责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广告者、代言人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确立了广告者、代言人的连带责任,网红主播在在网络直播中的带货行为,应当被定性为广告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罗永浩、辛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

2.如何看待网络购物的冲动消费?

对于网红主播带货等新的市场行为大家要理性看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本质是满足实际需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应当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任何新的市场行为都会带来问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销售方式,监管往往疲于应付。网红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可能只对商品的优点信息进行宣传,对缺陷往往不会如实告知,和消费者之间容易形成对于商品信息的认识不对称。同时,直播间带货过程中又极容易形成从众消费效应。此外,带货主播的台词、宣传技巧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和训练的,和消费者之间又容易形成交易技巧的不对称。多重考量之下,消费者极易形成冲动消费,往往就造成钱花了,快递到了,拆完就陷入了无限空虚,而实际购买的商品对自己毫无价值的尴尬情形。笔者的建议的是提倡理性消费主义,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的今天,各行业收入、就业都陷入萎缩和困境,是时候重拾勤俭节约和储蓄的传统美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