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毒**,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好像离得很远。殊不知,*品毒**犯罪,也许就在我们的身边!

当好朋友让你出门顺便帮忙带几包*品毒**,当隔壁家老王要借你家里来抽个*麻大**,你一答应,可能就被卷进了*品毒**犯罪当中!

去年肇庆中院共审结*毒涉**一审案件8件依法惩处19人,二审案件共审结62件。其中就有这样的典型案例,肇法君这就带各位去看个清楚——
典型案例一:“代购”*品毒**同属犯罪
2015年11月,在封开县平凤镇和郁南县交界处,邱某把1克*洛因海**带给罗某,并收取毒资800元。次月,邱某再次相约罗某在相同地点进行*品毒**交易,这一次,他得到了2000元毒资。

交易结束后,罗某与妻子张某在返回江口镇的途中,两人被封开县公安局查获,并扣押了张某车上、身上丢弃的疑似*品毒**。郁南县公安局顺藤摸瓜抓到了邱某,并在其家中搜获*洛因海**0.05克。
2016年6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贩卖*品毒**罪。被告邱某辩称,自己只是一个代购者,并没有在其中牟利,因此,并不属于贩毒行为。他表示,与罗某共进行过两次*品毒**交易,但只是代其向村里一名绰号‘广西佬’的人购买,然后原价出售而已,本质上只是单纯的*品毒**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品毒**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品毒***洛因海**,其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邱某的刑事责任。至于被告人邱某辩称其“没有牟利,不构成贩卖*品毒**罪”,因贩卖*品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品毒**的管制,只要被告人出卖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贩卖*品毒**罪的既遂,无需以牟利为要件。故认定邱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在贩卖*品毒**罪中,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贩卖的行为,使*品毒**非法流通和扩散,无论行为人是否牟利,均可构成贩卖*品毒**罪。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品毒**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品毒**犯罪的共犯论处。
典型案例二: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江某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江某在2015年9月到10月期间,3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徐某以“追龙”的方式一同吸食*品毒***洛因海**。
2016年1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庆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品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

法官说法
有群众认为:我既不贩毒又不吸毒,也不收钱,只是出于亲情、友情或者是好客,提供一个场所让他人吸毒,或者是在别人的要求下被动提供了一个场所,不会构成犯罪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只有贩卖*品毒**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都是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肇法君提醒
由于法制意识薄弱,人们容易会掉进毒贩或者瘾君子的陷阱,又或者作茧自缚,最后面临法律的严惩。
你买*品毒**的每一分钱,都是打在缉毒民警身上的*弹子**。你所拥有的光荣与梦想,都会被*品毒**毁灭得一干二净。珍爱生命,远离*品毒**!
图文|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