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车厘子到货坏了不给退款 (网购进口车厘子是不是智商税)

极目新闻2月5日讯(记者赵德龙)上海男子网购35份美国*口车进**厘子共计5376元,因商家未提供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向法院诉讼要求十倍赔偿。经查明涉案车厘子产地为山东并非进口,无须十倍赔偿。但系虚假宣传,需“退一赔三”,因男子已将车厘子扔掉,判商家赔偿16128元。

网购进口车厘子是不是智商税,网购车厘子制造瑕疵

2020年5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吴江(化名)在网上购买了标题为“顺丰空运 美国车厘子进口2斤新鲜水果甜脆5当季大樱桃包邮”的商品35份,每份金额153.60元,合计5376元。

2020年5月4日,吴江收到了35份车厘子。收货后即向商家索要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但商家拒不提供。

吴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而商家将没有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应依法退还货款并给与10倍赔偿。因此,吴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裁判文书网消息,审理中吴江称,因车厘子是食品,无法长时间存放,且又不敢食用,故已经扔掉。

商家承认,涉案车厘子产地系山东省临朐县,并非进口食品。但商家称,吴江并非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吴江以商家未能提供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于法无据。但是,商家的行为明显系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明确表示涉案商品已经扔掉,故被告无需退款,只需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判断是否为消费者并不以购买者的主观状态、身份而有所差别。最终,法院判商家三倍赔偿16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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