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周妍彤有从事模特的经历。2014年12月19日,被告刘璐昀免费为原告拍摄了一组艺术写真,摄影尺度较大。2015年中下旬,原告发现其照片被发布在被告刘璐昀个人微信“摄影师L.P.VISION”、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介绍文字为“一个为了触摸私欲而创作的伪文艺青年,立志打造【中国下流色彩】第一品牌……”)、图虫网“摄影师L.P.VISION”图博、人人网、知乎网等网页,且照片配有较为低俗、充满挑逗性、性暗示的文字。
例如: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主题:《[唯塔]众筹拍姑娘第三期:三个姑娘我“脱”谁?》一文中放置了原告半裸的照片,并称之为“众筹女郎·2号”,附注“L.P点评:虽然这姑娘不大胸,但香港籍的出生她总让我有一种岛国AV*优女**的即视感。记得大半年前拍过她一次,那时叫她一边脱一边念‘雅蠛蝶……’。我只想说:那种感觉太棒了,我还要我还要。……”;于2015年1月12日发布的主题:《[唯塔]摄影=3P?》一文中,多次放置原告尺度较大的照片,并附上“无数人问过我:你拍摄的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和姑娘发生点什么?我统一回答:嘿嘿,你猜……”、“所谓好奇害死猫,好奇让姑娘爱*光脱**”、“这里所说的‘欲望’指代很多,或许是我是否有欲望想拍这个姑娘,或许是姑娘是否有欲望让我拍,或许这欲望是……嘿嘿,你懂的!”、“恰恰是这种臆想,决定了一部情色片的成败。”;另外,该公众号多次使用原告较大尺度的照片,配有诸如“上榜理由:在一个极度缺乏基本性教育的国度,岛国的AV无疑成了大多数人的*启蒙性**教材。而如今到了【快播】已死连AV“教材”都已成为稀缺的年代,你是否偶尔会想起曾经塞满硬盘的[*京热东**]&[*本道一**]?……另外,被告曾使用原告的照片参加图虫网举办的“图虫女神计划”,并直接标注:出镜周妍彤。原告称其在2015年7月发现上述情况后,曾进行投诉及与被告刘璐昀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的内容。
2017年7月20日,原告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内容予以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530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璐昀确认其已删除了图虫网中的贴子、“唯塔视觉”公众号的相关文章及其发布在其个人朋友圈中的照片。
另查,原告为证实其因被告刘璐昀的行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18年8月17日到香港青山医院就诊后的英文处方单(未提交译本),该处方单仅记载了原告需服用的药物,没有关于病史的记载。同时,原告为证实被告刘璐昀使用其照片获利的事实委托陈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刘璐昀购买照片共支付了会员费300元及购买照片的费用1,000元。陈某在接受法庭询问时明确表示其购买照片的行为是基于原告的委托而特意为之。
另查明,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的账号运营主体为深圳市唯塔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显示,深圳市唯塔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成立,被告刘璐昀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注销,被告刘璐昀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此外,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刘璐昀明确表示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实际是由其所操控,照片及文字的发布行为均与深圳市唯塔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关。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要求被告刘璐昀的道歉范围是向原告个人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停止侵害的内容为删除相关的网页。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查询单等证据材料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其公众号及相关网页删除有关原告所有图片,并书面道歉;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财产损失(包括被告牟利及原告可得利益损失)计288,000元、因请求权利而产生的公证费1,530元等,合计金额为309,53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人格权包含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指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有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其次,有侵害人格权的损害事实;再次,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侵害人格权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刘璐昀及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其为原告所拍摄的大尺度照片并配注较为低俗、充满挑逗性、性暗示的文字,极易使人对原告产生误解,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陈某购买照片的行为虽是特意而之,但该行为证实了被告刘璐昀、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存在贩卖原告照片以图牟利的行为,因此,被告刘璐昀、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主观上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人格权受损,因此,被告刘璐昀、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了人格权的侵犯,因此,被告刘璐昀、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鉴于微信公众号“唯塔视觉”的运营主体深圳市唯塔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被告刘璐昀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清算组成员应对深圳市唯塔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刘璐昀在庭审时已将相关的网页、公众号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图片及文字删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另外,鉴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其仅需被告刘璐昀向其个人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即可,原告的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问题。原告所支付的公证费1,530元为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有《公证书》及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同时,鉴于被告刘璐昀的侵权行为的确给原告负面影响,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刘璐昀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虽然被告刘璐昀存在贩卖原告照片的行为,但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刘璐昀的实际获利情况或原告因被告刘璐昀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收入减少情况,结合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原告有从事兼职模特行业,法院酌定该项损失为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璐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妍彤出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
二、被告刘璐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周妍彤支付公证费1,530元;
三、被告刘璐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妍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刘璐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妍彤支付经济损失2,000元;
五、驳回原告周妍彤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