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常有企业HR接到“代缴社保”的业务推介,鼓吹将员工委托给偏远异地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社保,可以降低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甚至可以减少社保险种,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委托异地代缴社保靠谱吗?
利用地区差异化代缴社保,从表面看确实会降低社会保险费用,节约用工成本,但从法律规定看是不合法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权人**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以理解“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组织。代缴社保之名义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从事代缴单位的业务,也不从代缴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因此代缴社保单位代缴社保名不正、言不顺,并不合法。
而对于实际用人单位来说,如果选择为劳动者代缴社保,而代缴单位又不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地位,也不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产生实际用人单位并未给予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后果。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发生工伤事故可以要求实际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以要求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外包“社保缴纳”业务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A公司工作但在B公司缴纳社保的合法情形有:合法的劳务派遣,员工借调,停薪留职职工、长期待岗职工就业等。如果虚构劳动关系,将已有的劳动者社保关系转移至异地代缴,风险是巨大的,甚至会承担虚构劳动关系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的刑事责任。
案例释法
案例来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2392号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1日刘某霞与石泰公司三年的《劳动合同书》,担任话务员职务。
2018年3月1日红海公司(甲方)与石泰公司(乙方)订立《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受乙方委托,以“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为乙方代办其部分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变更申领等事务外包服务。
2018年7月18日,刘某霞骑电动车上班,被公交车撞伤,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认定的用人单位为红海公司。
2020年5月31日,刘某霞从石泰公司离职后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红海公司与石泰公司支付刘某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红海公司与石泰公司支付刘某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000元,石泰公司支付刘某霞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8000元。
红海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红海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红海公司以《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协议》的约定为由抗辩认为其无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红海公司并非实际用人单位,其与石泰公司订立《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协议》,以红海公司为用人单位为刘某霞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红海公司并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红海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刘某霞“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存在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红海公司与石泰公司之间订立的《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协议》,不应约束劳动者,由双方当事人另择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红海公司无需向刘某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二审
经审查,刘某霞的受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和九级伤残,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红海公司与石泰公司签订了《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协议》,以红海公司名义为刘某霞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刘某霞与石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刘某霞为石泰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事实可知,本案实际用人单位是石泰公司,红海公司并非实际用人单位。同时红海公司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连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义务主体,故刘某霞主张红海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红海公司要求不支付刘某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某霞的上诉不能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