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类案件纠纷怎么处理 (租赁公司一审原告胜诉二审改判)

手机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案例,手机租赁案件判决结果

核心摘要:

“下单不成功,莫名其妙收到一部手机,不归还,就属于不当得利?”近日,大冶法院调解首例“共享经济”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退还原告不当得利4000元。

手机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案例,手机租赁案件判决结果

大致案情:平台失误错发出手机,用户决绝归还,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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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01

案件回顾:乌龙发货

2022年10月14日,被告保安镇20多岁的小伙王某进入原告浙江省温州某网络租赁平台下单一台手机,后因超时并未支付。

原告诉称,同一天该平台刚好有一位同姓名顾客拍下同款手机,该平台发货人员将二人混淆误将他人所租手机寄给被告王某。

10月18日早晨,该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后,赶忙打电话给王某,谁知王某一听是租赁平台人员就立马挂了电话,而后再拨打电话便联系不上了。

该平台发短信欲私人协商,但王某仍然不回信息。该网络公司遂以网上立案的方式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

02

案例调解:不当得利需要退还。

网上立案后,案件承办人、保安法庭负责人曹中文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所在。但王某依旧置若罔闻,不签收法律文书。曹中文通过村组干部找到王某父母,听说儿子被告到法院,王某父母情绪有些激动,“一不偷二不抢的,怎么还把我儿子告上法庭了呢?”

“毕竟这手机寄给您儿子了,如果是真货,哪有不要钱的呢?不是咱的东西,咱拿着心里也不踏实啊!”曹中文和村组干部一起耐心与王某父母沟通,释法析理,化解矛盾。

当弄清事情经过后,王某父母终于同意调解,“我们也是实在人,不是咱的,一分钱也不会要!”王某父母电话联系王某,一直玩“失踪”、在外打工的王某接到父母电话后却表示愿意留用该款手机,同意支付货款。双方经协商,被告支付购机款4000元,原告撤回起诉,纠纷圆满解决。

最后: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所以,如果有商家粗心大意寄错了手机,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