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胜诉 (如何起诉售假商家)

近日淘宝平台诉卖家姚某售假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全国首起网络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商家的案件。淘宝方面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民事索赔276万元。

大致案件情况并不复杂,入驻淘宝平台多年的被告姚某主要销售“玛氏皇家猫粮”产品,被淘宝平台发现存在售假嫌疑,平台通过公证方式购买相关产品,经过原厂检验为假货,线索移交后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淘宝方面同时向售假商家姚某发动民事起诉。

淘宝网作为阿里巴巴公司旗下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长期以来因为“存在平台售假、监管自查不力”等问题收到众多指责,不仅在2015年曾收到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白皮书直接点名,并也因售假问题在海外遭遇过高额集体诉讼。今年来,马云作为国内互联网领军人物在应对平台打假问题上颇为用心,不仅增加了内部监督岗位、提高了内部处罚力度,但是马云也不得坦言“阿里巴巴有2000多名员工全职检查淘宝网上的假货问题。若有投诉便会立刻反馈,淘宝网要处理12亿件商品,如果没有人投诉,很难发现”。但从近期阿里巴巴法务工作的一些推进来看,“淘宝打假阳谋”正在发挥巨大的作用,也值得其他公司的法务来借鉴。

一、与其被动受法律制约,不如顺势推动法律保护

互联网经济作为新兴事物,必然面临许多新型的纠纷与争议,法律的滞后也必然导致企业在经营中面临很多局限。诸如售假问题,其实在传统商业领域也是让执法者头疼的问题。但从目前法律规制来看,《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传统领域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依据,始终停留在高度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及商家被迫承担了法律义务。但在互联网销售领域以淘宝为例,入驻的商家众多,地域分散、商品种类众多,淘宝网作为在线交易平台承担的自查义务与维护商誉的难度远非传统领域可依想象的。但从过去执法及司法裁判的情况来看,却始终没有降低对平台作为一级责任主体的要求。从2013年起国家工商总局总会有对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加强监督售假行为的呼吁,。相关消费者维权的司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到,一旦商户不具备赔偿能力情况下网络平台必然会被追究连带赔偿义务。

相信马云旗下的淘宝网作为现金奶牛,为集团贡献了最为稳定和高额的利润,应该不希望看到淘宝因为售假问题而拖累。但是仅仅是增加商家内部监督力量显然是“很不经济的”。并且制定完善中的《电子商务法》也考虑专门明确网络平台的监督义务及赔偿责任。不客气地讲,倘若马云不能及时扭转售假问题上的法律被动地位,必然会被套上更多的“打假社会法律成本”。

所以,马云的淘宝需要一个判例,一个兼具“违约+侵权”宽泛式的案由,一份确保能拉高平台索赔金的“高额赔偿判决”,一套“便于平台统计计算所主张损失的计算公式”。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引起法律部门的注意,让次判例能够成为今后此类案件衡量裁判的依据。一旦上述条件达成,据笔者估计可以为阿里巴巴公司一年节省50亿的直接打假成本及数千亿潜在售假损失。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媒体方面会积极报道此案,不少媒体用“国内首起平台打假案开审 淘宝与卖家沪上对薄公堂”之类的标题,另外法院方面也专门安排院长参与庭审。

二、与其被动安排法务应诉,更要主动出击维权

马云先生作为国内互联网界的翘楚,其商业思维也始终是行业间被推崇的,作为以淘宝为代表的商业模式更是获得的用户和商家的认可。那么如何保护其商业模式的稳定,规避随着产生的法律风险则成了马云乃至阿里巴巴集团都要优先考虑的。

如果是一般的企业,其思维大多是“应对风险、规避风险”,诸如面对网络平台上众多售假的商户,往往企业会增加前段准入、检验等筛选来防止不良商家流入,另外需要配置大量客服人员来接待举报投诉,最后还不免要准备一笔维权基金来应付商户无力承担赔偿后留下的连带赔偿问题。实务中这些当然也是阿里公司在做的,但从操作层面分析不仅投入监管成本高企,而且取证难度大、向问题提商家惩罚力度小,都是大大影响了一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效率。

面对这样的难题,马云旗下的阿里集团法务部门选择了一条驱动司法保护、借力司法力量维护企业商业模式的探索。不仅在相关法律事务中赢得了先机,也为其商业模式更加稳固构建了法律基础。我们都能体会,过去的司法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往往试图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希望原被告都不因为判决而吃亏,在实质争议于司法平衡中运用法律来裁判。通俗地讲,过去哪怕商家售假了,判决也是赔偿给消费者,并没有太多案例支持赔偿给网络平台,更不要说高额赔偿给网络平台了。在法官的传统思维中平台本身已经是盈利方和管理不力方了,怎么还能主张维权呢?

而目前“淘宝诉姚某”的案件就是通过建立以下看点来纠正过去衡平式样的网络售假赔偿纠纷案。

1、售假赔偿不仅基于消费者保护的初衷,还应该拓展到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誉的角度来维权。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要保护平台运营上的商誉及利益。

2、在商家入驻平台的电商服务合同中明确来“禁止售假”的条款,那么商家售假的行为也可以引发“违约之诉”,相关违约金可以由平台计算,非仅能按照查实金额来算。

3、改变过去被动应诉撇清平台监管不力责任,到目前推动平台自行发现后诉讼维权的途径,便于平台利用司法诉讼作为后盾来更好行使业务管理权。

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都是过去司法实践中有关售假纠纷中没有看到的做法,而在此次“淘宝诉姚某”的案件中被明确写入诉求。更何款在公安已经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淘宝方面及时提起民事索赔,不能不感受到阿里集团法务积极推动诉讼的渴求。因为在过去的类似案件中即便对售假商户有惩罚性罚金,也更多是法院刑事判决中得以体现。而此次淘宝方面主张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也颇为独特,提出“商户活跃客户人数X淘宝用户人均消费额”,并得出276万这样的高额赔偿。一方面数据都是淘宝平台收集掌握的,另一方面这样的计算是否能作为淘宝平台商誉损失的计算,原告律师方面也作出最大程度的尝试,相信此案法院支持了如此计算的方式肯能或许不大,但的确也把如何计算网络平台商业利益因商户售假导致损失的问题披露了出来,足够多的关注应该能在今后《电子商务法》制定中留下一块探讨的空间。

三、死道友不死贫道,借判决彰显打击售假的力度

众所周知,我们网络电商平台中长期存在的售假问题不仅困扰着广大消费者,也是给很多电子商务公司尤其是海外上市的电商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关于公司监管不力、纵容售假等负面消息往往也会引发一些舆论关注。

随着国内执法部门加大了查处网络售假违法犯罪的力度,一些大案背后又衍生出了很多消费者索赔的案件。当售假商家被刑事处罚失去赔偿能力后,索赔的对象也往往集中到了网络平台。在不少法学界人士的观念中,平台向商家收取的高额的入驻费、推广费、平台信息维护费设计费后,自然和商户属于利益共同体,加之天然的平台方管理优势,按照“权利即责任”的法律逻辑,也倾向于网络平台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果真如此立法的话,相信马云爸爸一定会委屈地落泪。自然阿里的法务团队不希望司法沿用过去的思维,希望用一场诉讼的大胜维护企业的利益。

目前“淘宝诉姚某”案属于民事诉讼,但结合诉讼的案由已经超越了售假纠纷本身,上升到了“平台与商家合同约定,售假责任的划分”、“商家实际违法行为对平台商誉影响”等领域范畴,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口号,最终撇清的却是平台公司的责任,还顺便获得了今后处罚打击潜在售假商家的法律*器武**,不可谓不老道啊。

只要今后沿用此套路,发现潜在商家可能引发大规模消费维权,只要淘宝方面及时查处售假商家并主动起诉其违约,在法律与道义的立场上俨然也是被害人的角色了。却回避了监管不足、入驻商户审核不力的问题。不客气地讲,如果商家售假侵害淘宝商誉应该赔钱,那么淘宝通过这些商家赚的钱是否应该被罚呢?

不得不承认,阿里集团的法务能力很强,强在思维始终高远地站在构架符合公司利益的法律推动上。一份有效的判决就是一份司法的指引,以告诫一些人违法的做法,可以明晰一些赔偿的尺度,也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管理中面临的不确定司法风险。所以追求互联网时代下一份属于自己企业判决,显得尤为关键。

联想到前不久,某刑事判决确认“私自修改淘宝客户评价纪录,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罚”,这个判决一出多少懂淘宝客户评价系统歪脑筋的人要收敛啊 。另外马云旗下蚂蚁金服在积极争取司法认可“蚂蚁花呗”等产品属于金融产品的保护,也不都彰显了其法务团队的新思维——推动法律、拥抱监管,维护核心企业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