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微信已成为应用最广泛的社交平台。除了日常的沟通联系外,也有不少人想挣点小钱儿,于是在朋友圈做起了买卖~

但是注意了!
微信上这些买卖,
未经允许千万不能做!
当心违法被判刑!
01、销售美容针剂
湖北武汉一女子田某经人介绍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其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最终田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代购医疗药品
日前,网店店主盛某擅自销售美瞳,被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盛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网店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如果在未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开展销售,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草烟**专卖许可,通过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香烟,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所得共计24万余元,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草烟**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草烟**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4、代购彩票
重庆市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5、售卖淫秽视频
女子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22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6、销售假名牌
80后小夫妻戚某和钱某,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要千万记住了,
这些都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想挣点钱没问题,
前提一定要依法合规才行!
同时也提醒大家
在朋友圈购买产品时
也要擦亮眼睛,谨慎购买。
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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