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购珠宝 (微店买东西定金可以退吗)

2015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23476件,其中投诉7882件,解决6793件,投诉解决率86.1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49.3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94件,加倍赔偿金额12.36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1.56万人次。

交通工具投诉同比上升138.09%

在商品类投诉中,交通工具投诉同比上升138.09%,从投诉性质来看,主要集中在质量、售后服务、合同、价格等问题上。一是购销信息不对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汽车消费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较为突出,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消费的利益;二是超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期,举证索赔难侵犯消费者求偿权。超过六个月法定举证责任倒置期,消费者举证仍是难点;三是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汽车经营者利用购销环节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加价提车、强制保险、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案例:新车自燃可能与改装有关

2015年8月3日吉林省白山市消费者汉先生在吉林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家用轿车。12月4日车辆停泊在路边10分钟后发生自燃,消费者及时报警,但车辆已经报废,所幸无人受伤。

经消防部门鉴定,“车辆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和遗留火种,不排除车的电器线路和油路引起火灾。”消费者拿着火灾事故认定书要求经营商给予赔偿,经销商出具产品质量合格书,认为车辆自燃与质量无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投诉到省消协。

经查:在购车当日,按车主要求由经销商加装导航仪,根据消费者提供厂家三包凭证规定“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省消协认为经销商违反生产厂家规定对出售车辆进行改装,车辆的自燃也很有可能与经销商加装导航仪改造电路有关。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协要求经销商提供车辆自燃与之无关的证明。经消协调解,双方协商:消费者承担5000元后,经销商免费为车主更换同品牌、同配置、同价位新车。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投诉同比增七倍

据悉,2015年,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投诉同比增长七倍,这类纠纷多发于影院、健身房、游泳馆等消费场所。一是预付式消费无保障。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预付卡主体资质审核存在许多问题,如限制消费、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违约携款潜逃等;二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从事服务的工作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机构持证上岗、对服务的内容和水平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三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消费者往往被商家一些优惠政策或者高级服务吸引,但消费者在消费时却发觉无法达到当初宣传的预期效果;四是服务场所安全提示不到位。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致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案例:瑜伽课场所变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2015年4月3日长春市消费者毕女士在二道区万盛小区楼下“圣歌瑜伽”交纳2000元办理会员卡,6月22日店家以装修为由停止会员服务,随后又电话通知消费者到二道国贸“波丽霸圣歌瑜伽馆”上课。新的瑜伽馆教室狭窄,上课的人多,而且还需要提前预约,毕女士认为经营者变更应提前告知,因为对变更后服务质量及服务场所不满意,毕女士要求终止服务退还服务费,商家虽然同意,但要扣除消费者卡内现金2%的服务费。

依据《消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况权和自由选择权,经辖区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商家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互联网投诉同比上涨214.25%

据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互联网销售服务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5年更是同比上涨了214.25%,不仅仅是依托网络平台的购物纠纷,目前在微信上通过朋友圈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也是日益活跃,引发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

存在问题是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推销的经营者身份、经营资质、经营场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往往无法确实了解,没有网络交易平台资质审查。

由于目前“微店”暂时还没有第三方进行监管,微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特别是一些国外代购的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无法预知。

同时,微信购物大多是消费者先付款,卖家后发货,一般是通过微信转帐和直接网银,缺乏保障。另外,微信所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有争议。《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种看法认为微商因没有市场经营主体,双方的行为只能算是代购关系,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另一种看法认为自然人在经营者概念之内,所以微商纠纷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法律法规处于空白,存在较大争议,监管和维权都具有一定难度。

案例:微购贵重珠宝定金要不回得走民事诉讼

2015年9月5日长春市消费者刘女士在淘宝店铺名为“Liliana意大利代购”通过与店主微信号“zhangjing19870301”协商订购宝格丽项链一条,并向卖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0元定金,余款29200元通过淘宝网站进行支付,共计39200元。货到后,经刘女士查验,商品无保修卡、全球联保、消费凭证,高度怀疑该商品为假冒伪劣,并以此为由要求退货,遭到商家拒绝,在淘宝投诉后一直未得到回应,于是投诉到省消协。

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导则》有关规定,我会向浙江省消费者委员会致协助调查函,并提供消费者与卖家交易前后的聊天记录、收货后商品实物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浙江省消委会的协助下淘宝为消费者办理了29200元的退款事宜。对于消费者在微信上支付的10000元定金,在法律上属于“偶发民事交易行为”,是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偶发交易,应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因此建议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新文化报 (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