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套路 (融资购车以租代购纠纷)

通过分期付款,订立融资租赁服务协议等形式,零首付或低首付,分期偿还,即可提前享受消费。网上有很多这样的APP,在汽车等贵重物品消费领域也有这样的业务。

提前享受消费一时爽,当不能按期偿还货款时,各种纠纷让人烦。

如何从法治的思维看待这些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一起来探讨。

1,要正确理解民法典146条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树立穿透式思维,注重交易细节,交易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2,分期付款买卖,其本质就是一种赊购。售卖人帮助垫付货款,通过分期支付的形式减轻购买人资金压力。但赊购人除了承担本金外,还需要额外承担一定的利息等成本。

3,融资租赁,出租人通过出租物品,收取租金获利。租金包含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利差,手续费,利润等。

4,以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形式出现的赊购纠纷,大多发生在不能按时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后,结算中对有关利息的约定及计算是否合理合法发生争议。

5,追逐高收益是商人的本性。经营者往往利用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多层嵌套等形式,实质是规避金融监管有关政策规定,以获取高收益。

6,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等融资利率保护的标准参照民间借贷。

7,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否定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的效力。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等实为借款合同的,要按实际构成的借款关系确定权利义务,防范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8,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实质是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别人出钱肯定要回报。关键是回报率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有悖公平正义。

9,总结:以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等形式进行交易,形式合法有效。但利息,租金条款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保护上限的,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