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圣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负责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和指导、综合调研、案例编撰等工作。
办理*私走**珍贵动物、动物制品案件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此次疫情产生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源头、中间宿主等问题极为关注。专家们通过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发表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中间宿主提出了不同的研究意见。我们应当知道,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要求,更关乎生态安全和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刑法》中涉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罪名——《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01 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的界定及其价值
“珍贵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即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如皮、毛、骨等制成品。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实践中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甲片、高鼻羚羊角等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以及红珊瑚、玳瑁、干海马等水生野生动物制品。以穿山甲为例,穿山甲主要栖息在亚洲和非洲,种类繁杂,其甲片据称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常见由行为人从非洲等国家携带大量穿山甲甲片入境。
根据法律规定,*私走**珍贵动物依据*私走**的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私走**动物制品则依据数额认定。动物制品数额的大小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要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动物物种进行鉴定,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基准价值、保护级别及其系数,核定动物制品的价值。
02 *私走**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私走**的主观故意。*私走**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私走**行为。
因此,*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准确审查指控此类*私走**犯罪的关键问题,应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指导案例,综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实践中,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客观方面,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是*私走**行为的根本特征,常见的几种逃避监管行为包括:一是在非设关地点交易,即绕关*私走**。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二是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任何人员进出关境均负有如实向海关申报携带、运输物品的义务,海关通过设置申报通道、提供申报单、展示*禁品违**等多种形式,提示进出关境人员如实进行申报。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而被查获携带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体现了其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意愿。三是明显的伪装、藏匿行为,如将携带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行伪装、分装或夹藏于行李隐蔽之所。藏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对其他物品的存在知情。四是获得不正当高额报酬。对于帮助他人携带物品的,是否获得报酬以及获得报酬的多少,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重要因素。按照一般认知,只有帮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才能获得不正当的高额报酬。
►言辞证据方面,审查其合法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主观明知是讯问的重点。一般而言,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要注意审查翻供理由的合理性,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及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审查证人证言时,注意审查其能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案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行为人的特定经历和背景,包括从业情况、知识背景、是否长期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尤其是否曾因同一种*私走**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03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刑法》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私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私走**、以及具备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或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走**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私走**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将那些因出于留作个人纪念的目的,在境外购买少量珍贵动物制品携带入境的行为排除在*私走**犯罪以外。
实践中,要根据涉案珍贵动物数量或制品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况,准确把握罪轻与罪重的关系,对*私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严惩治,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轻微*私走**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由海关行政法规进行规制,确保办案效果。
随堂小测试
选择题
01 珍贵动物的“制品”,包括下面哪些:( )
A红珊瑚制品 B象牙制品 C 穿山甲甲片 D 玳瑁制品
答案
ABCD
02 常见的几种逃避监管行为包括下面哪些:( )
A在非设关地点交易 B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C 明显的伪装、藏匿行为 D 获得不正当高额报酬
答案
ABCD
03 无论是*私走**珍贵动物还是*私走**珍贵动物制品,均按照*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进行认定。请判断:( )
A.对 B.错
答案
B
04 *私走**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请判断:( )
A.对 B.错
答案
A
05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私走**少量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请判断:( )
A.对 B.错
答案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