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物品质量问题可以退一赔三吗 (网购商品与实际不符怎么退一赔三)

网购成为当下越来越普遍的购物方式,因网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彭某某因在网购平台购买的户外电池品牌与购物网页上显示的不是一个同品牌而将销售者武汉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

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吗?

销售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

以案释典侵权责任,以案释法事情是真的吗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彭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以单价4180元的价格购买了6台名为“某辉”的户外电池,到货后,彭某某发现 这批电池的品牌并非“某辉”而是“店某某”

随后, 彭某某找到平台客服要求退一赔三,遭到拒绝

诉至法院后,彭某某与武汉某贸易公司均确认,彭某某实际收到的户外电源除在外观较网页商品在空白处多出“店某某”三字外,在含商品尺寸、类型、功率等在内的主要参数及颜色等方面均与网页注明的一致;市面上没有名为“某辉”的户外电源,同规格“店某某”户外电池的市场价在4500元左右,高于彭某某的购买价;购物网页除了商品命名外,商品宣传照上既未出现“某辉”二字,也没有出现“店某某”三字。

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某贸易公司收回了彭某某作为证据当庭展示的一台户外电源,但未向彭某某退还该设备的价款,并表示同意彭某某退回剩余5台户外电源,且由武汉某贸易公司承担退回产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

以案释典侵权责任,以案释法事情是真的吗

本案经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武汉某贸易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售卖给彭某某的商品与原告收到的商品不一致,构成违约。 且武汉某贸易公司在本案中已同意彭某某退货,并在线下已接受部分退货,可以认定武汉某贸易公司愿意且双方已以实际行动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彭某某要求武汉某贸易公司退还已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彭某某也应向武汉某贸易公司退还剩余的5台户外电源。

本案中,武汉某贸易公司销售给彭某某的 商品虽与购物网页的品牌不一致,但并未使彭某某的合法权益受损,应属于一般性错误,不构成欺诈行为, 故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鉴于武汉某贸易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综合考虑彭某某的维权成本、资金占用损失,酌定武汉某贸易公司应向彭某某赔偿违约金5000元。

法官提醒

违约与欺诈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 欺诈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

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 一般性错误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