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巴东县青年男子邓某,与其妻子张某,二人都出生于普通家庭,双方的“三观”也非常吻合,都信奉“幸福是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奋斗出来的”。
男子邓某和其妻子结婚后,两人夫唱妇随,起早摸黑,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积蓄,眼看着生活越来越甜。
不久,夫妻两人经过商量,一致决定去买辆车。
于是,男子邓某找到了在县城一汽车销售部上班的田某,由于是熟人,邓某夫妻俩对田某非常信任,对他的建议,几乎是言听计从。

得知邓某夫妻钱不多,只有15万左右时,田某便给他们推荐了一款价格为14.98万元的别克牌多用途的乘用车。
提车那天,邓某夫妻看了车型、外观等后,非常满意,便在田某的安排下,很快就办理了购车手续,支付了14.98万元的购车款。
但是,随后在为车辆办理保险时,经人提醒,邓某发现刚购买的新车,里程表显示,行程居然有6000多公里。
邓某立即来到汽车销售部,找到田某,询问是怎么回事。
田某却对邓某说,这是因为车辆断电后,出现乱码造成的。
并信誓旦旦地拍着胸脯说:“车,绝对是新车!我们是朋友,不会坑你的!”
说完后,田某便让邓回家去等候,承诺4S店专业人员随后就会上门检测和修正。
性格实诚的邓某,听了汽车销售员田某的一番话后,放心了,便回家等候。

然而,回家后,邓某夫妻俩左等右等,都没有等来田某承诺的4S店专业人员上门,便打电话催问,却被其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
无奈,在懂车的人的建议下,邓某直接将车开到了4S店,查询原因。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接下来的查询结果,让邓某夫妻俩愤怒无比。
原来,经4S店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竟然是一辆旧车,还出过事故。
根据维修记录显示,该车的右前门,曾经喷漆维修过。
同时根据车辆里程记录,该车进厂维修时,使用里程即为4730公里,根本就不是新车。
汽车销售员田某,专坑朋友,他和汽车销售部,将维修翻新后的旧车,当着新车,卖给了邓某夫妻俩。

邓某夫妻俩虽然人老实,但并不傻,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当不了这个“冤大头”,便向汽车销售部,讨要说法,要求退货。
自知理亏的汽车销售部,却不想退货,和邓某夫妻俩打起了“太极拳”,消极敷衍,一直寻找种种借口拖延,拒不退货。
眼看协商没有效果,邓某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今条头日**。】

邓某提出:
1、自己到被告汽车销售部购车,合同约定为价格14.98万元的新车,但是,汽车销售部却隐瞒真相,将维修过的旧车交付给自己。
汽车销售部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汽车销售部应该退还自己购车款。
2、本案汽车销售部,故意隐瞒真相,以旧车充当新车卖给自己,构成商业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3倍赔偿自己。
3、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被告汽车销售部除了应该全额退还自己购车款14.98万元外,还应当给予自己购车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即赔偿自己44.94万元,以及保险费6800元,三项合计共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还对消费者的质疑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汽车销售部,应当依法返还原告邓某购车款。
同时,被告汽车销售部,还应当赔偿原告支出的保险费,以及承担购车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撤销双方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邓某返还车辆给汽车销售部,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万元,并赔偿邓某保险费6800元、购车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44.94万元,合计6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系传统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不得不说,本案汽车销售部和其销售员工的行为,确实够“典型”的!
无论是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还是触犯的法律规定,都如同“量身定做”的一般,是商业欺诈违法行为的典型!
自然的,法院判决也不能“客气”,最后,将本案办成了“商业欺诈3倍赔偿”的典型案例。

一、本案汽车销售部“偷鸡不成,蚀把米”,一分钱没有赚到,反而承担了巨额赔偿,其关键原因,是构成了商业欺诈。
对于商业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指故意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令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知,从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汽车销售部员工田某,故意隐瞒车辆系他人使用并维修过的旧车,这一真实情况,以旧充新,将旧车当着新车卖给了邓某夫妻。
在事情败露后,仍编造事实,称里程表计数,系断电乱码原因。
邓某经查询,得知该车确实是他人使用过,并出过事故,有过维修记录的旧车时,汽车销售部依然选择搪塞?拖延拒不退货。
因此,本案汽车销售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告知邓某虚假情况,销售的汽车“以次充好”,依法属于典型的商业欺诈。
对于商业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邓某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即在于此。

二、本案邓某购买新车,汽车销售部却交付旧车,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邓某要求购买的,是一辆新车,并按照约定支付了新车的价款。
但是,汽车销售部却将维修翻新的旧车,冒充新车交付给邓某,明显构成违约。
邓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并要求汽车销售部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此,我国《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很明显的,本案汽车销售部的行为,不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邓某要求购买新车,汽车销售部却交付他人使用和维修过的旧车给邓某,其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邓某有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
法院审理后,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了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三、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欺诈三倍赔偿”这个法律条款,正被众多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利用,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取三倍赔偿。
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巨额赔偿的这一行为,一直存在争议。
支持者认为,从事实和法律要件上看,其行为都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反对者认为,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典》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违背了以上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其目的,不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其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恶意索赔,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自然的,也就不能享受消费者才有的权利,得到3倍赔偿。
周律师认为,后一种意见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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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文来自今年3.15前夕,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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