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家庭共济的适用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 配偶 、 父母 、 子女 (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 本省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的参保人员。
PART 02
苏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方法
家庭成员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即可。
使用规则:
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家庭成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家庭共济资金只适用全额缴纳。
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5.支付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账户不可使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PART 03
办理渠道
(一)江苏医保云APP
(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PART 04 办理流程
主账户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方式一线上办理
江苏医保云APP自助办理,由授权人(即主账户人)登陆江苏医保云APP与各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具体操作如下:1.*载下** 江苏医保云APP 完成注册登录;2.点击“ 我要办-家庭共济 ”功能模块;

3.点击“ 共济账户绑定 ”,根据提示添加共济使用人(如需添加多人可重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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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时间可自行选择(开始日期 不得早于当前日期 ,终止日期不得与开始日期重复);

5.家庭关系采用个人承诺制,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 确认后签字提交并保存 ,完成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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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完成后,可通过“家庭共济-共济账户授权记录查询”查询绑定情况,同时“解除绑定”功能也可在此界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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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线下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线上办理不成功或无法办理的,授权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注意事项
1.主账户人设立家庭共济关系时,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准确身份信息,配偶唯一、父母限制数为2、子女数暂不限制。主账户人不可与配偶父母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2.主账户人医保待遇正常、家庭成员参保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
3.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4.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