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日,本院起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判,被告人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为了图财,被告人尤某某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他人以2500元-3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高某某、周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尤某某则从每张银行卡中抽水1000元。经查,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高某某的两张银行卡涉及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案19宗,涉案金额人民币369067元;周某某名下账户的银行卡涉及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案1宗,涉案金额人民币506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就“葬送”自己的一生。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就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进行出售、倒卖或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更不要通过其他手段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进行买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普法小贴士


一、 擦亮眼睛。 “断卡”行动涉及的两卡有以下内容,请牢记于心,✖不做“工具人”!

二、 慎而行之 。“陷入”帮信罪的后果很严重!要学会辨别是非,远离“帮信罪”圈套!非法攫取利益一时爽,刑事处罚套餐“享”!
0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会将相关违法违纪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纳入个人征信报告,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款贷**和信用卡申请。

02.限制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等文件,一经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且不得新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03.刑事处罚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单位账户,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国卖**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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