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与体育商标之争终结 (乔丹知识产权案件解说)

资讯速览

1.最高院再审改判 飞人乔丹胜诉

2.“西门子”商标案二审改判55万元

3.美国光伏组件商Solaria起诉阿特斯侵犯其叠瓦专利

4.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可注册“Le Sac”系列商标

5.支付宝怒告“李鬼”商标侵权,违规服务商被判赔200万

6.乌克兰糖果制造商起诉冰淇淋制造商商标侵权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年中国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

​1.最高院再审改判,飞人乔丹胜诉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以飞人乔丹胜诉告终。

申请撤销遭到驳回

乔丹体育公司于2007年4月提交了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的商标申请(下称争议商标),于2010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理由为:(一)其是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就会将上述标识与其关联在一起。乔丹体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其相关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肖像权,属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三)乔丹体育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虽然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以及篮球运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在宣传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形象时,迈克尔·乔丹及其商业合作伙伴耐克公司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与迈克尔·乔丹飞身扣篮动作形象相关的标识。不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耐克公司,均未就这一指代称谓形成统一、固定的使用形式。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权利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2014年4月1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维持注册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

两审法院均未支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迈克尔·乔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在我国的知名度,以及乔丹体育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乔丹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5份证据,用以证明经过使用,争议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该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迈克尔·乔丹。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相联系。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或可能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造成其他影响。因此,该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关于是否侵权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迈克尔·乔丹所称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是人打篮球的形象。尽管该形象与迈克尔·乔丹的一张照片的形象高度近似,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对应认知为迈克尔·乔丹。

一审法院指出,该案所涉情况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撤销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

最高院再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院认为,在该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标识中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迈克尔·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迈克尔·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因此,迈克尔·乔丹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其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院认为,争议商标标识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对于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高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于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院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2.“西门子”商标案二审改判55万元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就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统称西门子公司)诉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海南西门子公司)、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下称洪涛经销处)、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日普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公司)、丁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洪涛经销处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冷柜产品;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西门子世纪”“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海南西门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与“西门子”相同或相近的字样;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丁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洪涛经销处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

对此,有专家表示,商标使用权人在市场推广运营时应当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对于市场上发现的侵权行为,应当高度重视,提高维权意识。对于可能引起的侵权纠纷,经营者们在提交商标或专利申请时更应当注重独创性、新颖性,不应心存侥幸而恶意地攀附、模仿他人的商标。

西门子引发纠纷

据悉,西门子公司拥有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且“SIEMENS”“西门子”既是商标也是公司字号。海南西门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等,丁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日普公司主营家用电器及配件的制造加工等。飞龙公司主营制冷设备等产品的制造、销售。

西门子公司发现,洪涛经销处销售标有“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冷柜,其中冷柜侧面突出使用“西门子世纪”标识。经了解,海南西门子公司授权日普公司销售“SIIXMZ”品牌冷柜,日普公司授权飞龙公司加工生产“SIIXMZ”品牌冷柜,洪涛经销处从日普公司采购“SIIXMZ”冷柜,由飞龙公司向其发货。据此,西门子公司以丁某及上述四公司侵犯其“西门子”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唐山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西门子”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丁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6.2万元,洪涛经销处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

五被告共同辩称,丁某是第7267867号“SIIXMZ”商标注册权人,且西门子公司自2014年9月就宣布退出家电领域,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唐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西门子”和“SIEMENS”企业字号及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声誉及市场价值。涉案“SIIXMZ”品牌冷柜,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使用了“西门子世纪”字样,并标注海南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西门子”商标专用权。此外,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西门子”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丁某虽是第7267867号“SIIXMZ”商标注册权人,但未参与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洪涛经销处提交证据证实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唐山中院判决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西门子”商标专用权;海南西门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商品装潢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西门子”字样;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二审改判55万元

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五被告停止侵犯“西门子”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海南西门子公司、丁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6.2万元,洪涛经销处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海南西门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西门子”相同或相近字样。西门子公司上诉称,丁某作为海南西门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西门子”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却不避让,侵权故意明显。洪涛经销处作为从事家电产品的批发零售商,应知晓“西门子”品牌和产品,但仍销售标有“西门子世纪”“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冰柜,侵犯了“西门子”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无论来源是否合法,都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海南西门子公司、丁某共同答辩称,西门子公司已退出家电领域,且相关证据是对“西门子”品牌的估值,该案仅针对的是冰柜,因此100万元的金额分摊到冰柜产品上认定10万元是合理的。洪涛经销处同意上述答辩意见。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共同答辩称,西门子公司不生产冰箱类产品,即使该案有侵权行为,也未对西门子公司产生影响。

河北高院经审理认为,丁某2008年注册登记与西门子公司企业字号一致的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2009年申请与涉案商标相似的“SIIXMZ”商标,并授权日普公司和飞龙公司进行实际生产、洪涛经销处实际销售涉案产品,海南西门子公司为实施主体,构成共同侵权。此外,“西门子”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丁某作为电器行业的从业者,在与西门子公司未存在合法联系的情况下,以涉案商标“西门子”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成立海南西门子公司,并在委托他人实际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易引人误解的企业名称,具有误导相关公众、混淆产品来源的主观恶意。洪涛经销处作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其销售行为也构成侵权。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较多、销售区域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一审确定的10万元赔偿数额过低,应予以纠正。综上,河北高院改判洪涛经销处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冷柜产品;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西门子世纪”“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海南西门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西门子”相同或相近的字样;海南西门子公司、丁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洪涛经销处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

3.美国光伏组件商Solaria起诉阿特斯侵犯其叠瓦专利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2020年3月31日,美国光伏组件商Solaria Corporation宣布,其已向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光伏组件制造商阿特斯侵犯了其在美国的叠瓦组件专利。与常规组件相比,叠瓦组件功率和效率更高。

Solaria在诉讼中称,公司于2014年首次向阿特斯介绍了其高效率,高密度组件(HDM)技术,当时阿特斯评估了Solaria的下一代叠瓦技术是否具有潜在的许可协议。在接下来的一年中,两家公司之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合作,根据保密协议,Solaria向阿特斯披露了其专利技术和商业策略,但未达成任何交易。

Solaria表示,通过应用其HDM专利技术,阿特斯去年推出了其“HiDM”叠瓦组件,并开始在美国进行推广和销售。

Solaria坚称,阿特斯的HiDM叠瓦组件侵犯了其专利,并寻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

Solaria首席执行官Suvi Sharma表示:“Solaria在过去十年中投资了超过2亿美元来开发叠瓦技术,以制造世界上最先进的光伏组件。当像阿特斯这样的公司无视美国专利并侵犯了我们的核心知识产权时,我们将采取行动保护这项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开发的技术。”

Solaria表示,如有必要,其可能会提出其他索赔,包括专利侵权索赔和盗用商业秘密的索赔。

4.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可注册“Le Sac”系列商标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意大利奢侈品时装品牌乔治.阿玛尼(简称阿玛尼)不能提交两个系争商标申请。

在该案件中,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两个商标“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和“Le Sac 11”不会与西班牙人费利佩.亚松森(Felipe Asunción)所拥有的3个“Le sac”商标产生混淆。

阿玛尼于2015年推出的“Le Sac 11”系列手提包是方形的皮革制手提包,包上带有短手柄。

阿玛尼曾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Le Sac 11”商标,随后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商标,两个标志均涵盖第18类和第25类的商品,例如手袋和服装。

2015年下半年,西班牙人亚松森对两个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他所拥有的3个“Lesac”西班牙商标涉及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零售销售服务)。作为回应,阿玛尼要求亚松森提供关于其在先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得出结论,亚松森确实使用了其商标,EUIPO支持其异议。阿玛尼随后提起了申诉。

2018年8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阿玛尼的申诉,再次作出支持亚松森的决定。阿玛尼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最新的两项裁决中,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的结论。

阿玛尼的论点

在这两次诉讼中,阿玛尼都提出了相同的论点。

欧盟普通法院将阿玛尼的第一次辩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上诉委员会本不应重新评估亚松森的使用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对其发表意见权的侵犯。

然而,这两部分均被驳回。关于第一部分,法院裁定上诉委员会对真实使用的证据进行新的全面审查,这在其权力范围之内。

关于第二部分,法院指出,阿玛尼已有机会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价值提出意见,因此其抗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的另一个论点,即EUIPO错误地认为亚松森在先商标保护的服务是“与皮革制成的手提包、钱包和手袋,成衣和鞋类有关的零售服务”,而不仅仅是“零售服务”。而阿玛尼认为亚松森的商标仅在“零售服务”类进行了注册,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判例法,商品零售构成了第35类的一种服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协定》对于该类服务的解释性说明,该类服务还包括:‘为方便他人,将各类商品汇总在一起……使客户能够便捷地浏览和购买这些商品。’”

法院还补充称,与阿玛尼的说法相反,“零售服务”一词并不含糊,它涵盖了任何商品的零售。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异议,以及关于EUIPO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论点。

最终,阿玛尼被命令支付这两起诉讼的相关费用。

5.支付宝怒告“李鬼”商标侵权,违规服务商被判赔200万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号称要在全国300多个城市举行“支付宝应用公测”的研讨会,蹭着这块金字招牌去招揽自己的小程序开发生意,广东一家公司因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蚂蚁金服、支付宝告上法庭。

近日,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李鬼”广东第六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感公司”)被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蚂蚁金服和支付宝200万元。

早在2017年,蚂蚁金服集团就开始对此类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在行业内最早针对支付宝生态系统中的违规服务商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第六感公司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第六感公司是一家移动营销服务公司,提供小程序开发服务。其在全国范围内冒用蚂蚁金服和支付宝官方名义开展“支付宝应用公测全国巡回研讨会”“支付宝应用企业优选计划”等营销活动。在宣传的文案中,这家公司号称“结合了上千名网络营销专家打造巡回演讲,2018年在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举行”。而在活动邀请、会议现场等环节,第六感公司违法使用支付宝和蚂蚁金服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官方标识,制造出活动系官方举办、第六感公司与蚂蚁金服及支付宝存在组织或授权关系的假象,以此兜售小程序开发服务、给出虚假承诺,导致不明真相的商户与服务商与其签订合同,遭受损失。

在接到多起用户咨询和举报后,支付宝展开调查、举证,于2018年5月起诉第六感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19年5月30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第六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就侵权事实在媒体刊登声明为蚂蚁金服、支付宝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蚂蚁金服、支付宝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第六感公司提起上诉并抗辩称,其使用“支付宝”标识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浙江高院二审认为,对他人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应当限于必要、合理的范围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善意,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本案中,第六感公司在宣传经营过程中大量、突出使用被诉标识,以不规范的“支付宝应用”等表述替代“支付宝小程序”,并故意不使用可与蚂蚁金服、支付宝公司产生区分度的第六感公司的商业标识,却以“移动营销服务中心”为名,进一步模糊其与蚂蚁金服、支付宝之间的非关联性,在客观上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对软件设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与蚂蚁金服、支付宝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因此,第六感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乌克兰糖果制造商起诉冰淇淋制造商商标侵权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2019年11月,乌克兰糖果制造商如胜(Roshen)公司请求基辅市商业法院下令要求经济、贸易和农业发展部撤销本国冰淇淋制造商Khladoprom公司“Khreshchatyk Kyivsky tort”商标的注册,理由是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Kyivsky tort”(Kyiv cake,基辅蛋糕)过于相似。

如胜还请求法院下令要求Khladoprom退出市场,并销毁所有带有“Kyivsky tort”字样的包装和标签,包括独立的字样或与其他单词和图形元素(尤其是栗子或栗叶)结合使用的字样。

2019年12月,基辅市商业法院作出了对如胜有利的判决。

2020年1月,Khladoprom就该判决向北方商业上诉法院(Northern Commercial Court of Appeal)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基辅蛋糕是基辅糖果厂(现为如胜的一部分)自1956年以来生产的一种知名甜点。该蛋糕的包装上有七叶树树叶(乌克兰首都的象征之一)的图像。

此前,如胜曾在针对其他几家制造商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利,这些公司包括总部位于基辅的BKK和Kyivchlib烘焙和糖果公司。如胜在2016年至2019年间针对这两家公司提起了诉讼,称“Kazkovy klyuchyk”蛋糕包装与自己较早的“Zoloty klyuchyk”商标和包装设计十分相似。“Zoloty klyuchyk”是如胜另一款知名蛋糕的名字。

此外,如胜还曾试图在乌克兰将红色注册为商标,用于第22类和第30类下的商品。

2018年,如胜对经济、贸易和农业发展部提起诉讼,因为该部门驳回了上述颜色商标的注册。2019年6月,基辅市商业法院作出了对如胜有利的判决。2019年7月,经济、贸易和农业发展部就该判决向北方商业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年中国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

乔丹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知识产权乔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4月7日表示,2019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该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产权组织4月7日发表的新闻公报,2019年中国在该组织PCT框架下提交了58990件专利申请,超过美国提交的57840件,成为PCT最大用户。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在新闻公报中说,1999年该组织收到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为276件,2019年这一数字飙升至58990件,20年间增长了200倍。

数据显示,2019年PCT前五大用户除中国和美国外,还有日本(52660件)、德国(19353件)和韩国(19085件)。中国华为公司以4411件申请连续第三年成为企业申请人第一名。位居其后的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2661件)、韩国三星电子(2334件)、美国高通公司(2127件)和中国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927件)。

在教育机构中,加利福尼亚大学以470件已公布申请蝉联2019年榜首,清华大学以265件位列第二,之后是深圳大学(247件)、麻省理工学院(230件)和华南理工大学(164件)。

此外,2019年使用产权组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申请最多的仍是美国,其次是德国、中国、法国和瑞士。

高锐表示,在通过产权组织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数量方面,中国跃升至首位,这突出表明创新地理格局在向东方转移,来自亚洲的申请已占全部PCT申请的半数以上。虽然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但“创新不是零和游戏”,全球创新净增长意味着新药、新通信技术和应对全球挑战新方案的出现,这将使所有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