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涉外案件另需提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三)因侵权人或被侵权人死亡,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亲近**属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除应提交本条第(一)项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与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存在*亲近**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材料
(一)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可提供购买、使用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据,如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提供产品缺陷由被侵权人自身原因或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证据;
(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可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车辆资料和车辆保险资料等证据;受害人可提供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伤残、误工等证据;肇事者可提供车辆保险、车辆所有权资料等证据;
(三)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可提供证明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医疗机构可提供证明自身无过错、尽到合理治疗义务的证据;
(四)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可提供证明发生环境污染的证据,如检测报告等;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五)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可提供是否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证据;侵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重大过失,或者侵权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等;
(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可提供受害人遭受动物损害的证据;造成损害的动物由饲养人饲养或由管理人管理的证据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提供已尽到管理职责,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等证据;
(七)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可提供发生物件致害行为的证据;证明致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证据;致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提供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已尽到管理职责,自身无过错等证据;
(八)当事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三、损害后果相关的材料
(一)人身受损的,可提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单据;误工损失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或工资标准等;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被扶养人身份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二)财物受损的,可提交受损财物的原件、录像、照片;财物购买发票;损失价值的评估意见书,维修票据等。
(三)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证据。
如果有本须知未列举的其他证据,请一并向本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