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互联网的兴起,
各种电商类行业开始发展~
那么众所周知,
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
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原则、税收概念与规范形成了冲击,
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也加大了,
所以,
小编今天就想跟大家聊聊电商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首先谈谈电子商务行业关于税收所带来的挑战:
现行税收制度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实际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其结果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收受到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例如: 美国函购公司一个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担心。
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0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0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上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01、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02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
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0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
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部 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小编以淘宝C2C的商业模式为例,跟大家解释以下以上问题:
当前淘宝网店主要有两类,一种是有实体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网络上又开了网店,可以扩大收入,最重要的是网络中出售的商品不需要纳税,第二种是个人或者纯粹的网店,没有实体和税务工商的审批,这种网店的纳税意识更是没有。
01、 税款严重流失:
现在淘宝的开店成为了单纯的商业行为,网店的本质如同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工商户,但是他们都没有像个体户那样进行缴纳税款。不管是哪种网店,他们的纳税意识几乎都没有,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于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缺乏导致的,所以淘宝中的网店都认为网购不用纳税,导致了税款的严重流失。
02、 网上购物跨境:
现在随着物流业的发展,跨境网购也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因为国内某些商品的价格比国外高,而且质量也没有保障,所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网络代购,从国外进行购物,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进行规避关税,导致的许多原本应该缴纳关税的商品没有纳税,比如说奢侈品代购,淘宝网哑的全球购就是这一类的代购,所以关税流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需要进行关注。
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发展
有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放任自流,就会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增大、传统贸易方式交易额的相对变小而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大大受损,政府会因此而减少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和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这些因素势必构成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但如果政府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征税依据、征税规则、征税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改进和完善,如果对实施电子商务的企业征税过重,也会影响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能力和积极性。
由于全球网上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征税应在按照鼓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征税原则。
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
综合了笔者们提出的四大原则:
01、 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02、 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0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
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同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04、 坚持国家税收的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所以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以上是小编结合国家目前的税收政策整合出来的几大税收原则,目前国家对于电商行业的税收并没有形成完全制度化的规划管理,但随着目前电商类的创业者越来越多,国家相应的税收政策也更加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