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广西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罗建勇向媒体通报了近年来我区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情况。
发布会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韦伟强主持

区高院刑三庭庭长罗建勇作新闻发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 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局骗**,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交付钱款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繁发生,案件数高速增长。广西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灾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空间跨度大、链条长,作案手段繁多,让人防不胜防,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全区法院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重拳出击,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理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524件788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总共138人,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自治区高级法院在会上表示,全区各级法院将一如既往,继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构筑全社会共同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驻桂中央媒体及自治区相关媒体受邀到会采访
带你
了解
电信诈骗犯罪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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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手法花样繁多,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式多样,诈骗手法达数十种,常见的如彩票中奖、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网络购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别是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针对不同群体对骗术进行“私人订制”,翻新花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同时,犯罪分子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作案手段日趋隐蔽,从最原始的群发短信发展到使用网络电话群拨、网络*信群短发**、换号改号等高科技、非接触化方式实施诈骗,钱款通过电子银行瞬间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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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罪名较多
我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证据种类等情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共适用了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8个不同的罪名。其中,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个罪名定罪处罚的有467件712人,分别占总数的93.8%和93.9%(其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就超过全部案件数的一半,达到28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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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极为严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蔓延性强,发展迅速;而且一般都是采取漫天撒网的方式面向非特定的全社会成员开展,各行各业里的每个人都是潜在受害对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一是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动摇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二是吞噬社会基本信任,造成信任危机,增加社会运行成本;三是跨境的诈骗活动严重蚕食国家形象。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的一大社会公害,称其为“社会毒瘤”一点不为过。
我们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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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院领导多次批示、指示,要求全区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抓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高院层面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指导组,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审判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全区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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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
全区法院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针对不同犯罪分子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加大财产性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如宾阳县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信用卡诈骗一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其中黄晓宾、甘迪胜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庆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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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正司法和司法公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全区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以公开审判为宣传平台,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集中宣判、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渠道方式,揭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2016年11月,宾阳县人民法院对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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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改变作案手段,给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为确保准确定罪处罚,2016年10月下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会同南宁市、宾阳县法、检、公办案机关在宾阳县召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协调会,破解办案难题,彰显了我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今天上午,宾阳县人民法院又集中宣判了被告人陈海鹏等人信用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共5个案件。
法官警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我们严正警告那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准备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人民法院严惩犯罪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对于胆敢以身试法的罪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争取宽大处理。
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区各级法院将一如既往,继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构筑全社会共同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海鹏、罗儒庆、罗鑫等人信用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罗儒庆、罗鑫通过腾讯QQ与被告人刘新江联系,先后4次向刘购买了手机木马病毒程序工具,利用该工具可以向他人发送木马链接短信,收到短信的人一旦点击链接,手机便会被植入木马病毒,而手机内的相关资料,如通讯录、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短信内容等,就会被犯罪分子获取。罗儒庆、罗鑫利用该手机木马病毒程序工具,以发短信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544组;被告人罗儒庆、罗鑫还通过腾讯QQ与被告人邱德阳、陈忠土分别联系,以有偿方式向邱、陈二人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盗刷梁某等三名被害人银行卡共计17451.12元;被告人罗儒庆、罗鑫还通过腾讯QQ与被告人陈海鹏联系,双方约定由罗儒庆、罗鑫向陈海鹏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再由陈海鹏利用这些信息冒充被害人身份,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后出售,得款后共同非法牟利,双方按照该约定盗刷了被害人张某21022元;被告人罗儒庆、罗鑫还通过腾讯QQ与被告人罗波联系,让罗波以充值手机话费的方式套取电信诈骗所得赃款,共套取22000元。此外,被告人陈海鹏还单独作案,通过冒充被害人身份网络购物的方式,盗刷了姚某等三名被害人共计94274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儒庆、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并使用手机木马病毒程序工具,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海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被告人刘新江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为谋利而多次非法向他人提供手机木马病毒程序工具;被告人陈忠土、邱德阳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为谋利多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罗波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为谋利而非法协助、转移套现赃款。今天,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
杨伟龙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伟龙系中国电信宾阳分公司维护支撑一班装维员。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杨伟龙明知报装人和安装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所装宽带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额外高额报酬,仍到宾阳县宾州镇下寨村六组134号为廖乃康(已判决)家安装了0771-1506869的宽带账号,并在2015年4月12日到上述地点为廖乃康维护了0771-1555001、0771-1555012的两条宽带线路;廖乃康、廖欢才、廖乃源、廖乃威、蔡快先、刘玉伟、何某等人(均已判决)利用上述宽带通过木马病毒窃取他人通讯录、QQ号、聊天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自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共计骗取多名被害人60.7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伟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伟龙作为电信公司员工,具体负责电信宽带网络的安装和维护,其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明知廖乃康等人向电信公司报装宽带的姓名及地址等个人信息为虚假,亦明知廖乃康等人报装虚假宽带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杨伟龙仍然为廖乃康等人安装、维护虚假宽带网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伟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合谋通过伪基站冒充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向手机用户发送含有手机木马病毒程序的短信,*取盗**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而盗刷他人银行卡账户资金。三被告人准备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网上向他人购买手机木马病毒程序、购买“钓鱼网站”网址并利用伪基站冒充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将植入了手机木马病毒程序的短信以*载下**手机客户端、兑换手机积分为幌子向多省、市及地区的手机用户群发。 被害人王某等34人在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上述手机短信后,均误认为是移动公司发送的积分兑换短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根据短信内容提示进行操作,填写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等信息。三被告人在后台系统非法*取盗**各被害人上述信息后,利用*取盗**的信息冒充各被害人注册京东网络商城账号、绑定各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开通网络快捷支付功能,通过网络购买游戏点卡出售套现。经核实,三被告人诈骗上述34名被害人银行卡资金合计173663.44元。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在宾阳县宾州镇黄卢村委会黄安村的作案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赃款4万元、笔记本电脑、手机、无线网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利用手机木马病毒程序工具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犯罪,均起到主要的作用,均是主犯,但被告人张庆旺的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晓宾、甘迪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庆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吕达银、马贵义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吕达银、马贵义合谋在宾阳县大桥镇罗江村委会吕村一无门牌民宅冒用他人微信实施诈骗。2015年8月24日16时许,吕达银与马贵义冒用被害人于某朋友的微信号,以借钱为名,让于某将30000元人民币打到指定的卡号为6228480419922917978的农业银行账户(户名为邹为力)。2015年8月26日15时许,吕达银与马贵义冒用申某的微信号,以借钱为名,让被害人张某将30000元人民币打到指定的卡号为6228480419922917978的农业银行账户(户名为邹为力)。当日16时50分许,张某在转账后向申某核实得知被骗,便通过银行冻结了该款。2015年10月份开始,吕达银召集马贵义、潘福建、谢宗发、吕英有、马贵保(四人均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冒用他人QQ实施诈骗,至2015年12月16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作案的笔记本电脑9台,缴获被告人吕达银购买的他人的银行卡11张等作案工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吕达银、马贵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达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1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达银提出犯意,提供作案场所、作案工具并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受骗;被告人马贵义利用虚假信息伪造微信号供被告人吕达银实施诈骗,且参与分赃。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分工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达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贵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罗显冠、罗战、陈军辉、罗显侨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罗显冠与罗战密谋制作能*取盗**QQ用户密码的木马软件用于销售牟利,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认识懂得制作木马病毒的被告人陈军辉后,先后共花费80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陈军辉购买了制作木马软件的源代码及技术更新服务。2015年3月,被告人罗战根据陈军辉提供的使用易语言(一种程序编程语言)编写的木马病毒源代码,将QQ*号盗**木马病毒软件制作出来,并命名为“顺利木马”进行销售。2015年4月,被告人罗显冠又找来被告人罗显侨加入帮忙在网络上抢注域名,以更新木马程序防止被杀毒软件查杀。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罗显冠、罗战以每套1000元人民币的价钱将“顺利木马”病毒软件贩卖给张某、陆某、黄某等人,销售数量超过100人次。其中,在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罗显侨参与“顺利木马”病毒软件贩卖,销售数量超过20人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显冠、罗战以盈利为目的,销售能够*取盗**他人QQ号和密码的木马病毒软件一百人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军辉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能够*取盗**他人QQ号和密码的木马病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显侨以盈利为目的,参与销售能够*取盗**他人QQ号和密码的木马病毒软件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罗显冠、罗战、罗显侨在实施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犯罪中具有共同的犯意,构成共同犯罪,罗显冠、罗战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罗显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蒙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蒙田自2014年开始出售木马程序,该木马程序可以通过计算机用户的点击*取盗**他人QQ号及密码。2015年3月份,被告人蒙田通过835849426的QQ号与韦宏雄(已判刑)的QQ号181816239联系交易,双方约定木马程序的价格为500元/个,使用期限是一个月,购买木马的钱款由韦宏雄汇入蒙田指定的账户(户名林春平;卡号6212263602041720459)。韦宏雄向被告人蒙田购买了2个木马程序后,即*取盗**他人QQ号并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诈骗,先后骗取了被害人万某12250元和被害人王某11495元以及被害人郭某30000元。2015年5月6日,宾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蒙田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7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蒙田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3745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据此,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蒙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
杨冬平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冬平通过网络向他人收购以真实公民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后转手出售牟利。2015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杨冬平让其朋友黄某帮其领取由北京快递到宾阳给其的两个银行卡包裹,后两人在宾阳县宾州镇思远路百家惠超市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该两个银行卡包裹及被告人杨冬平租住的房间搜出银行卡合计121张、U盾116个,他人身份证11张,手机卡一批、各银行的相关凭证一批、各银行动态口令10张等物。经查,搜出的121张银行卡中以他人真实公民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共计110张。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冬平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杨冬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冬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八
赵荣开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12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被人通过QQ诈骗4万元,其将4万元汇入卡号为6212260200042044319的工行卡里。同日16时许,被告人赵荣开用他人的卡号为6212260200042044319的工行卡,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工行新宾支行ATM取款20000元,随后其将卡内的19400元转入另一张卡号为6222022015005643669的工行卡内。接着其又持尾数为3669的工行卡在同一ATM取款6000元,期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缴获被告人取出的26000元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荣开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荣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黄建 摄影╱黄建 编辑╱ 黄莉艺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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