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购物蓬勃发展,作为网购主体的买卖双方,如何界定各自的合法权益,也是新时代法律适用的新问题。今天的自贸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一则网购法律故事。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下旬,江某在浙江杭州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旗舰店购买“KUB可优比婴儿床新生实木宝宝床”共12件,江某支付了总货款27776元。江某在收到上述商品后,在使用过程中,认为婴儿床的床板并非网络销售平台产品信息栏上所公示的松木,而是其他材质。故江某诉请法院,主张该公司存在欺诈,请求判令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庭审中,公司答辩:江某系通过购买商品后,再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到网购平台评价后台打差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以获赔牟取利益,因此,江某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各自合同义务,江某已经确认收货,不应再有任何争执。

裁判结果
经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令:一、原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12件商品退还被告浙江杭州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并由被告负担相应退还邮寄费用;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777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后双方皆按照一审判决内容遵照执行。

争议焦点
一是关于“消费者”的认定。在案件审理中,法庭结合电商平台上购物留痕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再结合类案类比。法庭认为在无相反证据表明买家不属于“自用及代购”之需而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转售”行为或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为手段而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家属于消费者。
二是是否构成“欺诈”。欺诈必须是卖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卖家所售商品于电商平台上的产品详情介绍部分,在内容上确实存在部分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完整、不精确,但尚不构成欺诈。
专家点评
四川警察学院
法学系教师
于小龙
综合全案审理情况,本案亮点诸多:
借助科技手段利用电子送达方式,让外地当事人只跑一次,感受司法便利;突破传统证据种类限制与规定,对电商平台留痕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认证,推进司法创新。
裁判文书对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详尽分析,就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阐释,促使双方胜败皆服。
对于当前存疑的“判决内容能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大胆探索,切实实现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司法目标。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要求,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综上,案件的判决保障了区内外营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与效率并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