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我发了一篇《<狂飙>:谁给你的权利?!》,引起一些反响。从评论来看,多数评论支持《狂飙》剧组做法,也就是艺人“一日*毒涉**,终身禁业”。
我先说自己的基本观点:
一、中国禁毒成绩斐然
2019年214.8名,2020年180万,2021年148.6万名……吸毒人员的逐年下降,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既包括缉毒战线的严防死守、舍身忘死,也包括禁毒战线(包括禁毒处罚、纠正等所有工作人员,也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和戒毒者、戒断者)的同心协力。

这说明我们在缉毒、禁毒方面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是成功的,积极有效的。
二、吸毒应该是“犯罪”,而不是“违法”。目前对于吸食*品毒**的处罚依然过轻。
目前,吸食*品毒**属于“违法行为”,只能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治安处罚一般在拘留15日以内,罚款2000元以内。罚款有时连毒资的10%都没有。
应该把吸食*品毒**相关行为统一提升到“犯罪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具体而言:吸毒行为应该从严从重处罚;提供*品毒**、容留他人吸毒更严更重处罚;种植制造运输*私走**贩卖,包括代购、代运,应该最严最重处罚。
但是,专家不同意。


三、一罪一罚,不能一罪一生。

这是专家意见,更有权威性。由于受到社会歧视和不公正而再次犯罪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已经受到处罚的前提下,不能把处罚延续到其他方面。

不给有前科的人出路和希望,把愤怒、质疑、谴责持续压迫在他们身上,只能导致他们自暴自弃、重蹈覆辙。这样是区区在含笑事件上的担心和顾虑。
四、艺人“一日*毒涉**,终身禁业”目前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艺人“一日*毒涉**,终身禁业”属于行业约定,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如果想明确艺人“一日*毒涉**,终身禁业”符合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专家讨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提请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或者提请最高院、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
2022年4月,*电总广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个人认为影视剧对照执行是正确的。
但是,含笑是违法人员还是失德人员?
综合前文,吸毒既往史不具备持续性,“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违法行为。
含笑当选“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是受到肯定和弘扬的正面形象,不能定义为失德人员。
五、不能把缉毒警的牺牲和含笑复出关联起来。
缉毒警主要针对的是毒贩,就是从事种植制造运输*私走**贩卖*品毒**的罪犯,而不是我们视为受害者的吸毒人员。
从某种意义上说,成功缉毒、成功戒毒,都是为禁毒事业做贡献。
含笑的戒毒成功,包括成为北京戒毒形象大使,不是他一个人的努力,而是包括从发现他吸毒的举报人开始的一系列人的共同努力,包括当时的办案民警、拘留所管教人员、戒毒工作人员、片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也包括含笑本人和他的家人。这些人是希望他正常生活的。
含笑当选北京戒毒形象大使,正是禁毒相关单位希望发挥含笑的公众影响力、典型示范作用,能够起到积极正面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