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诈骗3万案判刑结果 (租车伪造手续诈骗案判刑标准)

租车抵押诈骗一百万判刑,租车诈骗被判刑

三男子卖租车套现,涉合同诈骗被判刑

案情透视:

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三人以租车为名签订租车合同骗取汽车,后通过变卖车辆套取现金。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三人作出有罪判决。

2016年1月23日,李某某因家中生意亏损急需用钱,通过一个购车QQ群认识钟某某,两人合谋通过租车方式骗取车辆获利。同年1月27日,李某某从郑州乘飞机到达桂林,与钟某某等人见面,钟某某等人使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神州租车手机软件预租了一部上海大众牌*萨特帕**轿车,并将李某某带至银行,通过ATM柜员机将人民币12000元存入李某某的农行信用卡用以支付租车预授权。同日14时许,李某某、钟某某等人到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桂林机场门店内,由李某某使用其身份证、行驶证及农业银行信用卡支付了10000元押金,租了一辆黑色上海大众牌*萨特帕**型轿车,李某某、钟某某等人乘坐租来的*萨特帕**轿车于当晚离开桂林开往广州市。次日8时许,在广州市火车站附近将该车卖掉。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同月,钟某某伙同梁某某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段租得一辆上海大众牌*萨特帕**轿车后,一起乘坐该车前往柳州市将该车卖掉。后神州车行发现车辆gps被人破坏,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将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三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辩称其租车时并不清楚是要将车卖掉,而是想要将租来的车拿去抵押。承办检察官认为,行为人租来车辆后应进行合法的使用行为,行为人租来车辆后进行抵押,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车辆的抵押收益,也是一种非法占有的形式。即犯罪嫌疑人李某租车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车辆的抵押收益,其隐瞒租车的真实目的,使得对方基于对合同关系的信任而交付财物,且在取得财物后明知同伙要将车卖掉并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阻止而是继续参与犯罪,体现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故不论李某某租车时是想将车卖掉还是将车抵押,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隐瞒真相骗取了财物,租车后又参与卖车。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 陈媛

审核:何广宁 万玲红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周鑫